企业间借款是指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非金融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流转进程加快,借贷需求旺盛,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是法律实务中的一个热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现就这一热点问题为各位读者做下剖析。
一、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常见类型及目前法律规定
企业间借款行为,有些直接采取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直接借贷;有些则以货物买卖、联营、理财、合作建房、融资租赁等其他形式作为表面合同,在表面合同下进行款项的流转。
目前主流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企业之间签订的以借款为名的合同多认定合同无效。其依据在于,该类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意见,即“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存在企业间借贷关系
对于企业之间签订的种类繁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事实的合同,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现有司法文件规定的“借款行为模式”(如联营保底、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固定收益等条款),即可判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宣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司法指导意见相对滞后,无法对经济活动中所有的合同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对于通过司法文件来直接认定上述借款行为无效,所能起到的作用仍然具有局限性。
更为棘手的问题在于,企业间往往为了掩盖借款事实而签署“表面合同”,那如何认定各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以及对被掩盖的借贷行为进行定性,便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目前法院或部分当事人往往面临这样的状况,包括当事人刻意割裂借贷事实与表面合同的关系、用以还原借贷关系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无法说明表面合同的真实意图和签约背景,甚至还存在多方当事人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共同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
三、司法实践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存在一定分歧
面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认定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因企业之间借贷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的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由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看,司法实践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正从一概认定无效,向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部分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上进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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