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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重水复到柳暗花明

案件详情:

中国香港原告甲公司向某某市高法提起诉讼,被告为某省会市乙有限公司,案由为合同撤销权纠纷。2016年初起诉,2020年12月结案,历五年,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允,双方和解而结案。 原告起诉书摘要: 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之《丙药业公司增资扩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其非法占有的丙公司67%的股权,并配合原告和丙公司办理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恢复到签约之前登记状态;3.被告返还因原告履行《增资扩股合同》而由被告占有的丙公司所有财物,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会计账簿、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证书、产品技术文件、档案材料等;4.被告所有人员立即将丙公司生产及经营场所腾退交还原告;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中,诉请1为主诉请。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某月,原被告就原告全资控股的丙公司增资扩股事宜处于缔约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照显示被告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2.编号为“某区国用某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使用权证显示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约合100多亩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盖有“某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 基于对被告资产状况的信赖,双方于2014年6月签订作为备案使用的《增资扩股合同》,约定被告以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1亿余元)及现金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从而拥有丙公司67%的股权。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在某市某区商委会进行审批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拥有100%丙公司股权变更为被告与原告分别拥有丙公司67%及33%股权;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某某之后,被告控制了丙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所有重要材料,从而实际控制了丙公司。 丙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原告通过对被告资产进行调查才发现被告签约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皆为伪造。经查,双方签约时被告注册资本仅为五十万元人民币;某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称未办理过“某号土地证”。 被告通过伪造企业营业执照及土地证,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原告与其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原告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构成欺诈,合同当予撤销。 原告在2016年起诉前,已经采取了如下行动: 一、对某市某区商务委及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被告在丙公司的股权登记,经一二审,取得了胜诉生效判决。 二、向某区公安经侦提起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涉嫌特别巨额诈骗犯罪刑事控告,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报捕批捕工作程序应当正在进行中。 三、原告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裁定并保全查封了被告亿元财产权益。 三路围剿,步步紧逼。 被告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又面临刑事被羁押极大风险,再叠加亿元商诉于外市高法,可谓四面楚歌、八面埋伏。若被告法定代表人某某再被刑事羁押,商事诉讼委托人失去自由,届时局面之坏,不堪设想。结局之危,不言自明。风声鹤唳的紧要关头,被告委托了孙伏龙、张增超及律师团队临危代理。

律师策略:

复合疑难重大争议解决,如同大医诊病,精诚为魂,诊对为要,轻重缓急对症,疗效切实有效,皆系其中的势、道、术。刑行商三路攻击下的商事诉讼被告代理工作,在做好案内应诉答辩的同时,全面权衡行、刑、商三路进攻各自要点难点,权衡全局精研战略,因地制宜地分别施策,精准有力地战术推进。五年漫长的代理过程中,我们帮助被告从刑行商三路围剿的极端危急中,先转化为相对被动,再过渡到角力相持,又通过被告另诉反攻,加之原告关键人员变动,终于实现了到2020年底的撤诉结案。

历防卫、相持、反攻、决战、和解,步步向前,环环紧扣,终臻相对理想代理效果得以实现。代理策略略述。


一、刑事战场,扼其攻势。

及时向公检提交举报系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专业精准有力的律师意见,争取虽立案,但依法不拘不捕,被告董事长在商事诉讼中保自由之身,为化解极端被动的局面初步稳住了阵脚。


二、行政诉讼,以专业精准代理意见化解其对商诉的负面影响。

败诉行诉判决书对本案显然极其不利,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具体判项,一般而言,对后诉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针对这一难点,从商事审判的理念出发,结合本案事实、适用法律基础上的焦点和争点,分析行诉与商诉审理的不同和分野,详细阐明行诉判决书不构成支持原告诉请成立的事由,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三、商事诉讼,究尽证据、法律、案例和学理,澄清事实,精析法律,辅之案例学理,让原告诉请及事由无法立足,令其构陷被告之非法意图无处藏身。

在案件关键证据上,以有力的质证,充分的反证,严密的推理,拆除原告构筑事实之块块基石,反驳精准有力,刀刀见血,立论全面得当。在法律上,紧紧扣住欺诈这一诉请法律要点,从主观意思表示,到客观行为,再到欺诈目的获益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又到以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及目标公司带来了巨大增值,而非损害。一切为了让欺诈之主张,烟消云灭。乘胜追击,在开庭最后陈述阶段,从案件全面事实,推断原告构陷被告入局达到目的后过河拆桥之恶劣行径。

案件结果:

开庭一年后,高法做出中止裁定:经本院审查,由于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的原告被合同诈骗一案与本案审理存在关联,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依法中止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九条,裁定中止诉讼。

中止裁定后,代理不能停滞。

一方面,继续推进刑事代理,进一步收集并形成诈骗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系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争取刑事案件结案,彻底化解刑事风险。刑案在立案后最长法定限期届满后已实际终结。

另一方面,针对被告系实际损失方,原告方反常离奇,利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提起商诉恶劣行径,为化被动为主动,在刑事风险得到实质化解,高法裁定中止审理后,推进被告适时在其公司所在地中法提起对原告和丙公司的诉讼,诉请巨额损失赔偿,并申请保全,反攻为守,案件终于由相持角力期转入了我方反攻的新阶段。

中止审理三年后的2020年12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后,法治营商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法院一直在推进结案。原告终提交了撤诉申请,并在此之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充分交流,取得一定的相互理解和谅解。

2020年11月底,高院裁定如下:针对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一、商事审理思维的精准运用。 (一)关于增资不实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出资(包括增资)不实的,法律后果是充实出资,而非如本案原告诉请之撤销增资合同的救济手段。具体内容上述代理词一中已详述,不再重复。 (二)公司增资作为典型的商事行为,与普通民事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相应的,其法律适用有特殊要求。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司法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规范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当其他法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应排除非商事法律的适用。 (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合同法规定的撤销程序并不相同且相互排斥,当事人只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催缴程序,对该股东要求撤销增资合同是错误适用合同法的无据诉请。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范围不同于商事诉讼,进而以商事法律适用对生效行诉判决书有力否认。 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审查也不需审查被告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应进行补缴而不应撤销登记的内容,只是重点对行政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营业执照和土地证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且基于此撤销了商务委和工商局的登记。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不能成为影响本商事案件驳回原告诉请的事由。 行政判决只是判定某商务委和某市工商局的股权变更登记已经撤销。但被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是丙公司的股东。确定公司股东身份的依据是股东名册,而登记事项的变更仅仅是使其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事项的取消,并不影响被告的股东身份。在被告仍然具有丙公司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如原告对被告出资有异议,则应依法申请召开股东会对被告的出资进行催缴,而非诉请撤销增资合同。故原告提交的该两份行政判决并不能作为其诉请撤销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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