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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1、提前告知征收(就是征收要前听取老百姓的意见)
  2、现状调查及确认(征收报批前的调查)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5、征地的审核、报批
  6、征地公告(征地批准后,要向老百姓公布)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9、争议裁决
  冠领律师具体讲讲第七点,两个公告之后农民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撰稿:吕德祥
  类型:伪原创
  编辑:赵森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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