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那么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是多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按此规定,追加诉讼主体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行政诉讼原告如何追加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追加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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