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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你:我所认为的人性最大之恶

回应你:我所认为的人性最大之恶

本文作者:张天一 发布时间:2016-05-06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纪念刘和珍君》,鲁迅

    

近日,“魏则西事件”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先是官媒发声——拷问百度的企业伦理责任;再是网民围攻——口水淹没百度及莆田系资本家;后是政府出面——成立调查组进驻百度。由于此事件所有的争议都直指百度,百度似乎成为魏则西之死的最大责任承担者。吊打百度也就成为有关此事件最主流的声音。当然,也有搜狐等大媒体试图将网民的思考引入更深层面——是否仅有百度应为此负责?我们暂且先放下“谁应对魏则西之死负责”这个问题,来看看这个事件最初的源头——魏则西在知乎上对一个问题(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或许,从人性之最大恶的角度,对思考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更有启发。

 

一、欺骗——魏则西眼中的人性最大之恶

在知乎上,有网友提问:“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魏则西给出的回答是——欺骗。“想了很久,决定还是写出来………不过相关的癌症病人应该能明白我说的是什么,希望我的回答能让受骗的人少一些,毕竟对肿瘤病人而言,代价太大了……百度,当时根本不知道有多么邪恶,医学信息的竞价排名……可当时不知道啊,在上面第一条就是某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这个技术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现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医院用这种技术,可到了国内,却成了最新技术,然后各种欺骗。我现在住院,找到了真正靠谱的技术,家里却快山穷水尽了。”从上述摘自魏则西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到:魏则西眼中的人性之最大恶是欺骗——尤其是对病人的欺骗!作为一个肿瘤病人,其求生的本能会让他不放过任何一个求生的机会。而无良的人们却以此作恶,赚取暴利。先是某武警医院将外国淘汰的技术,以最新技术的名义推销给病人;再是百度伙同医院在网络上大肆推广淘汰技术;后是有关部门对这种技术欺骗熟视无睹。最终,当魏则西真正找到靠谱技术治疗肿瘤时,却因耽误病情和散尽钱财而不得自救。

二、贪婪——舆论口中的人性最大之恶

“魏则西事件”在被推到舆论焦点后,《人民日报》首先发声,以《魏则西之死,拷问企业责任伦理》一文鞭笞百度只看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该文写道:“如果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如果挥霍信任、丢掉责任,企业还能走多远?”随后,一方面,网友们疯转有关莆田系商人如何洗白并经营民营医院的消息;另一方面,网友们口诛笔伐百度的利欲熏心的谋财害命行为。同时,还有法律界的朋友对“百度竞价排名”行为的定性给出法律意见。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口中的人性最大之恶是贪婪!因为对金钱的贪婪,无论是互联网大企业还是普通商人都会为获得金钱而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话,在整个事件中获得了最充分的体现。

三、欺骗抑或贪婪——谁是人性最大之恶?

欺骗与贪婪都是人性之恶。这两种恶作用于人的后果也在本事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但两者之间,究竟何为人性最大之恶?——贪婪!

第一,欺骗的目的源于贪婪

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为何会伙同武警医院欺骗?武警医院为何会虚张声势,欺骗病人?百度和武警医院之所以选择欺骗,实质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与武警医院类似的骗子医院利用了患者“有病乱投医”的心理,向患者乱打保票,推销各种谋财却不害命的药品,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人为获利而从事劳动,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更何况,百度等公司所存在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但是,只有健康的欲望才应得到满足。欲望跨界就变成贪婪。为了抑制贪婪的危害后果,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律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百度和武警医院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选择欺骗患者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

第二,最大之恶必然会造成最大之危害

并不是说,只有造成重大危害的恶才是最大之恶。事实上,最大之恶必然会造成最大之危害。对于人来说,没有比死亡更大的危害。贪婪的表现就是不顾底线地去满足欲望。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从不会认为自己的竞价排名系统是导致魏则西死亡的直接原因。武警医院也不会认为自己的医治行为会直接造成魏则西的死亡。从法律上讲,百度与武警医院的行为都不会是魏则西死亡的直接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成立的因果关系要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指,该条件的存在对于诉争损害的发生几率产生了影响;同时,该条件并非是某些极端特殊情形下才成为损害的条件。在本案中,我们很难说百度依照竞价排名系统推广武警医院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武警医院用国外淘汰技术医治魏则西的行为与魏则西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当性的因果关系。但是,他们合谋欺骗魏则西,使其散尽家财而错过治疗时机的行为,却是只管谋财,却不管患者死活的行为。他们这种谋财却不害命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当金钱的利欲冲破生死的底线,作恶所造成的最大之后果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回应你——我的朋友,与欺骗相比,贪婪才是人性最大的恶。

四、大恶之避免,可有途径?

只有在承认“人性恶”的前提下,探讨如何避免贪婪才具有意义。如果贪婪是人的本性,那么我们终究是不能根治贪婪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控制人因贪婪而作恶的冲动。如何控制?——用法律抵制贪婪!如果立法机关能够制定明晰的法律规范以及执法机关能够严格执法,那么贪婪的欲望便会因法律的预防功能与惩罚功能得以有效控制。

(一)仅处罚百度就够了么?

现有舆论的主流观点依旧是“吊打”百度。许多法律同行更是将矛盾集中在百度竞价排名行为的定性上。似乎只要能将百度的行为理解为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诚然,百度在这起事件中是有责任的。但是,魏则西之死的真正责任在百度身上么?仅处罚百度就能控制贪婪之恶么?

在魏则西事件中,贪婪之恶主要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武警医院将科室对外承包给无资质的人进行经营;二是武警医院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三是百度为武警医院掩护。因此,百度的所犯之错只处于整个事件的最末端。如果不是武警医院本身进行虚假和夸大的宣传,武警医院可以将科室对外承包给无资质的人,百度又怎可能作帮凶?如果负有公共利益维护的监管部门都对武警医院所作之恶熟视无睹,又怎能要求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依据企业伦理责任,去审查武警医院的行为?这真的公平且可行么?所以,扪心自问:百度到底应负多大责任?仅处罚百度就够了么?

(二)监管部门要负多大的责任?

 在“魏则西事件”里,对于部队医院对外承包科室的行为,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可以有效依据的法律?如果尚不存在有效依据的法律,那么“魏则西事件”所暴露的医疗机构监管混乱的局面就亟需改善。

    对于武警医院将科室对外承包的行为,我国实有《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军队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军队医疗机构业务帮带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军队医院为伤病员服务诊疗流程和行为的通知》等执法依据。由于我国医院存在地方医院与部队医院的二重分类,故部队医院由解放军卫生部门管理。

有关部队医院的制度性文件规定,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发布医疗广告等10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不得擅自开设或者以合作形式在院区外开设分院、医疗中心等编制外机构,不得擅自与地方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合作。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我国实存对于部队医院对外承包行为的执法依据。但现有执法依据和执法现状并不能有效遏制医院为了利益对外出借资质的情况。第一,鉴于现有医疗机构的双重管理体制,部队医院对外承包的行为不归属地方卫生部门管理。这种管理现状会增大监管难度。第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行为仅会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最为严重的制裁后果也仅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畸轻不能够有效遏制医院为了利益出借资质的情况。 

(三)运动式监管真的有效么?

每一次对丑恶的揭露都会促使相关监管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严肃彻查。但彻查后是否有结果?有彻查结果的,是否公布?公布彻查结果的如何改正?是否有改正计划?这些问题,网民们却鲜有关注和议论。新闻热点不过三两天。深处热点漩涡的相关部门的一举一动都会被下一个热点所淹没。网民们只关注热点的最初,却不关注热点的后续。上次的疫苗事件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可后续呢?又有谁在关注?不过是被淹没在下一个热点的口水中。

监管部门看到了网民们的这一特点,与全国人民“同仇敌忾”。网民们愤怒的时候,监管部门立刻严追严打。网民们要求严惩的,监管部门就立刻派驻调查组。网民们愤怒平息了,监管部门的监管似乎也就松懈了。“不要顶风上”是中国人一直爱说的一句话。可仔细思考这句话背后的内涵,我们不禁要问:“顶风上”和“不顶风上”难道真的应该有差别处罚待遇?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永远只在要求“不要顶风”,我们的企业也都做到“不顶风”,贪婪之恶就能被有效控制?

监管部门的运动式监管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将监管放在法定程序里,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才是真正控制贪婪之恶的有效途径。

 

社会转型的时代,矛盾频发不足为奇。人的欲望也会在这个利益重新分配的时代而不断放大,甚至失去有效控制而越界。欲望过界为贪婪之人性最大恶。人因贪婪作恶之后,如何避免恶之再发生?魏则西用他的生命向所有中国人发问。魏则西之死是否能促使我们完善医疗领域相关立法与执法,仍是一个尚待观察的问题。但我仍愿以乐观的态度来展望未来,因为鲁迅先生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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