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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问题如何解决?楼上楼下邻居如何界定责任与赔偿?

       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中,李某荣与梁某华、秦某因楼上楼下的房屋漏水问题产生争议,李某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某荣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将围绕本案,探讨相邻关系、鉴定意见书效力及证据认定等法律问题,并提出疑问: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如何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涉及房屋漏水问题时,如何确定责任方?在鉴定意见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某荣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华、秦某及原审被告陈某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荣对梁某华、秦某的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申请的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明确鉴定,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李某荣卫生间存在积水导致漏水,应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应的修复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院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黔01民终8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伸庭,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

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禹禹,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战,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xx区。

上诉人李某荣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华、秦某及原审被告陈某战相邻关系纠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3)黔011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伸庭,被上诉人梁某华、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禹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荣上诉请求: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3)黔0111民初2444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争议漏水点不明,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属不可履行事项,应当予以撤销后查明相关事实予以改判。二、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仅是在上诉人房屋的卫生间地板挖了一个约30公分宽的一个洞,发现地板夹层有积水后就给出了鉴定意见书,其也没有任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没有找出积水的原因,所谓的鉴定工作与收取的26000元费用完全不相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书均提出了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于解决争议、确定责任没有任何实质的作用,一审未予采纳当事人意见,并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的鉴定费用错误。三、一审鉴定意见书无有效资质。鉴定机构所提交资质在接受案涉勘验事项委托、出具案涉鉴定意见书之前的2022年8月28日就已到期,且其到期时间也不符合主管部门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之间期满自动延期的相关文件规定,故一审认定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错误。四、一审鉴定工作没有规范依据。鉴定机构主张案涉鉴定事项依据是GB50xxxx—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但案涉鉴定事项所涉房屋建设于2006年前后,其是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当前不应当存在对房屋楼板混凝土工程质量质疑的可能,故该规范与不适用于案涉鉴定事项。五、鉴定机构对一审鉴定意见书效力“程序合法、规范使用、结果明确,符合案件相关委托要求和目的”的说法缺乏证据佐证。鉴定机构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查找漏水原因的目的是为了维修,但鉴定机构却对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文书仅做字面理解,意图将其鉴定不作为的责任推卸给人民法院,有违职业道德。六、一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系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丁xx,丁xx仅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应当是公司对鉴定意见书负责,而不是丁xx,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并未指定丁xx,且一审鉴定系鉴定机构两名人员完成,鉴定人指派丁xx出庭,所产生的600元误工费并非必然、合理的费用。

梁某华、秦某辩称,1.上诉人对一审鉴定卫生间存在积水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单方称述挖开清理后未发现有漏水被上诉人对此不知情,即便真实有可能是上诉人在此期间未用水和挖开后进行了修复,但上诉人未将挖开后的现状告知被上诉人,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应该支持;2.一审鉴定前上诉人收到鉴定费缴费通知时也向上诉人告知鉴定费的缴纳事宜表明鉴定费费用高希望上诉人协商处理,但因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撤诉不愿意协商才导致鉴定的支持,现一审已对漏水的原因依法进行委托鉴定,且上诉人对鉴定费的支持也存在放任的态度,故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正确;3.对上诉人说的鉴定意见书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在鉴定意见书中附件五也进行了说明,资质的有效期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支撑,资质属于合法的;4.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法院对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已经认定是上诉人的卫生间存在积水导致的,因此原因已经查明,对于漏水点在哪里是上诉人在修复过程中应当主动进行查证修复,并不属于鉴定的事项,一审的结果是要求被告修复,修复至被上诉人的房屋不再漏水完全是可以履行的,其在修复后通过闭水实验48小时以上即可观察出是否还在漏水。

梁某华、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对贵阳市x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至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顶不再漏水为止;二、判令被告对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因被告漏水而造成的损坏赔偿原告房屋维修损失暂计10000元(以实际评估鉴定金额为准);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卫生间顶板受损部位的吊顶更换,并将天花板重新粉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梁某华、秦某。xx区xx路208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陈某战、李某荣,原告与被告系楼下与楼上的邻里关系。2017年开始,原告的房屋卫生间天花板、厨房靠近生活阳台的位置也发生渗水、滴水现现象,经过与被告沟通,被告在2019年对房屋进行修缮,之后没有再次漏水,2020年9月23日又再次发生渗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关于房屋漏水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房屋天花板的照片,并提交了与被告李某荣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28日,“李女士你好,我是xx楼业主梁先生,你家卫生间漏水到我家已快一年了,请你尽快处理,并与我联系”。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漏水的图片,“李女士,你好,你xx住房卫生间又漏水了,造成的损坏的图片已发给你,打电话没人接,请你尽快与我联系”2021年9月11日,“李女士,你好,你xx住房卫生间又漏水了,造成的损坏的图片已发给你,打电话没人接,请你尽快与我联系解决。”另,原告委托律师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第二项关于修复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同意进行修复。被告认为,房屋漏水存在多种原因,不能仅以漏水情形正在发生而推定系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贵州xx建设工程xx有限责任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后,确定的鉴定检测内容如下:(1)对原告卫生间板渗水部位进行详细勘查;(2)对被告卫生间墙体进行现场检查;(3)对被告卫生间给水管进行排查。通过现场勘察情况:1.原告卫生间顶板对应被告卫生间底板,我公司鉴定人员通过对原告卫生间顶板装饰装修层进行剔凿,发现原告卫生间顶板存在裂缝,水从原告卫生间顶板裂缝处渗透出来,形成水滴下落,水滴凝结速度较快、范围较广;2.通过被告委托人现场讲解,被告认为渗水原因是外来水由墙体渗漏下去的。鉴定人员对原告以及被告卫生间墙体进行逐步排查;2023年10月31日中午11时至13时,天气晴,在11时之前12小时内天气未下雨,通过现场对被告卫生间墙体瓷砖及抹灰层进行剔凿,发现被告卫生间墙体处于干燥状态,同时,我公司鉴定人员对原告卫生间相邻墙体及相邻楼板进行排查,发现原告卫生间相邻墙体及相邻楼板均处于干燥状态;证明原告卫生间渗水原因不是因为墙体渗透而来由于原告渗水卫生间不是因为墙体产生的;3.鉴定人员对被告卫生间进行详细勘验检查,并对原告卫生间天花板渗水位置对应上部被告卫生间地砖及填充部分进行剔凿,通过剔凿地砖层发现,被告地砖层属于潮湿状态,继续剔凿填充区域,发现被告卫生间给水管埋于填充区域内,并且被告卫生间填充区域内存在大量积水,积水深度为130mm,积水处于流动状态、无异味。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处载明“根据上述检测结果及我公司专家的综合分析,我公司对此次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如下:贵阳市xx号x栋x单元x层x号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的原因为:(1)被告(李某荣、陈某战)卫生间填埋区内存在大量积水,防水层长时间受积水浸泡失去防水作用。(2)原告(梁某华、秦某)卫生间天花板楼板存在裂缝。”该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6000元,由原告预交。原告以及被告对于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认为漏水的原因与原告的卫生间顶板是否存在裂缝无关。被告对于该鉴定报告存在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未能查明漏水的真正原因,并未找到积水从何而来;鉴定费用应当酌情扣减。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被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部分询问内容如下:被代:鉴定人在接到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是否有向人民法院有请人民法院明确本次鉴定的工作目标?鉴定人员:我司收到委托事项后,委托事项只针对漏水的原因,因此只根据委托书进行鉴定。原代:有。问一下鉴定人,你方鉴定意见书中在鉴定结论中含有原告卫生间天花板楼板存在裂缝,此处的裂缝是指的是结构层还是白色的抹灰尘层?鉴定人员:是结构层。被代:被告这边补充一个问题,就是请鉴定人明确说明一下出庭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人员: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六条有规定。在2月2日至7日期间在xx中院有司法鉴定案件,因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故我方从xx到xx,产生过路费、油费、住宿费300元,生活费100元,误工补贴600元。鉴定机构于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贵州省xx文件黔建xx〔2022〕xx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用于证明鉴定资质(载明全省核发的xx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xx勘察企业、工程xx企业、检测机构资质、劳务企业(备案)及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2月5日油费380元的发票、过路费发票270元;司法鉴定收费协议,申请人系原告,鉴定人为某某公司,约定鉴定费用为26000元,如要求鉴定人出庭解释,出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就餐等差旅费参照x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贵州省xx差旅费管理办法》计算,由鉴定申请人承担。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进行书面回复如下:我司鉴定人丁xx2月2日至2月7日工作安排xxx区司法鉴定工作,因本案需要,特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出庭费1000元的组成为(过路费、油费、生活费、鉴定人员误工费)相关发票已提交贵院。我公司资质均在有效期内,详见附件延期证明,漏水检测属于主体范围内。我司根据实地勘察和检测,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及《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xxx-20xx,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确定漏水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出庭费参照《贵州省xx差旅费管理办法》计算,包含出庭人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票据已提供,生活费为100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核算下来为1000元。我司按委托书内容已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规范适用,结果明确。符合该次委托要求和目的。鉴定机构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落实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xx字〔2021)1xx号)“已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企业,以及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楼上楼下相邻的墙面存在漏水,关于漏水原因原告已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原告与被告均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系有鉴定资质,且鉴定意见书系经过现场勘查后经过鉴定人审定后作出,该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关于原告陈述天花板是否存在裂缝的问题,鉴定单位现场勘查的照片中可以明确看出存在裂缝的情况;至于被告所称为查清具体的漏水点的问题,因本案中原告申请鉴定的事项仅为“对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并非查找被告房屋的具体漏水点,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委托已经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家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的原因进行明确,故对于被告的该异议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房屋的裂缝是否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经过现场勘查,被告卫生间填埋区存在积水,且该填埋区与给水管相邻,该积水系流动性积水,因此即便原告家的天花板无裂缝,卫生间的积水无法外排也会造成渗漏,故漏水的原因与原告的卫生间顶板是否存在裂缝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卫生间存在积水导致原告房屋漏水,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该承担修复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对贵阳市xx区xxxxxx栋x单元x层x号房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至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顶不再漏水为止予以支持,且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卫生间顶板受损部位的吊顶更换,并将天花板重新粉刷”被告亦予以认可,予以支持。关于修复的主体问题,因本案中被告陈某战与李某荣已经离婚,房屋实际使用人李某荣,故本案的侵权人李某荣,应由李某荣承担修复义务,本案中陈某战不承担责任。关于律师费问题,并非必要费用,对于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以及鉴定人员出庭的费用,因鉴定机构已经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委托事项,故鉴定费用不应该酌减,鉴定人员出庭费用亦系合理支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用以及鉴定人出庭费用均属于诉讼费用,根据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该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贵阳市xx区xxxxx栋x单元x层1x号房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至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顶不再漏水为止;二、被告李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梁某华、秦某名下位于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卫生间顶板受损部位的吊顶更换,并将天花板重新粉刷;三、驳回原告梁某华、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华、秦某负担38元,被告李某荣负担50元;鉴定费26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被告李某荣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申请证人周某晶出庭作证,拟证明:上诉人卫生间不存在漏水点。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人证言的三性不认可,该证人是上诉人聘请的装修人员,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装修人员并无相关的鉴定资质,其通过自身认知判断,不具备科学客观性,且证人也陈述进去查看时发现有维修痕迹故不能说明属于外墙漏水,可以说明在一审鉴定时上诉人的卫生间存在积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上诉人申请鉴定机构对其卫生间天花板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卫生间天花板漏水原因进行明确。双方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书亦系经过现场勘查后经过鉴定人审定后作出,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对于被上诉人房屋的裂缝是否与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经现场勘查查明,上诉人卫生间填埋区存在积水,该填埋区与水管相邻,积水无法外排会造成渗漏,据此认定漏水原因与被上诉人卫生间顶板是否存在裂缝没有因果关系,主要系上诉人原因造成,从而判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应的修复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未查清具体的漏水点的问题,因本案鉴定的事项仅为“对贵阳市xx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卫生间天花板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并不是查找被告房屋的具体漏水点,上诉人对此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作证。关于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无有效资质及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不合理的问题。对于鉴定资质问题,鉴定机构已经就资质延期问题提交了贵州省xxxx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予以说明。鉴定费用系按照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司法鉴定收费协议》收取,鉴定机构已经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委托事项,故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亦系合理支出。

综上所述,李某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唐玉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高 倩


【总结】

李某荣与梁某华、秦某及陈某战因相邻关系纠纷上诉,主张其卫生间不存在漏水点,不应承担维修责任。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认为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了明确鉴定,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李某荣卫生间填埋区存在积水,导致梁某华、秦某房屋漏水,应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应的修复责任。李某荣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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