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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行政机关随便就可以打发的

【以案说法】
    郭先生系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三组的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因“远安县北门、茅坪场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其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被征收,生活居住环境被改善本事好事,可郭先生却因补偿问题不能妥善解决而闷闷不乐,为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郭先生在经过对多家律所进行对比后,决定选择在征地方面具体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委托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代理其案件。
    圣运律师在接手其案件经过认真分析后决定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其案件基本情况,遂指导韩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以纸质方式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然而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材料后仅以电话形式告知其无此材料,并将郭先生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邮寄方式退还给郭先生。
    圣运律师在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启动复议程序,对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此种不履责行为提起复议,在复议程序启动后,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迅速按照郭先生的要求书面进行答复,但已超过法定期限,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违法。

【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天然的享有各项管理职权,为实现依法行政,必然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行政机关所做工作的本质目的应当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发挥服务作用,其职权应当公之于众,故公民有权对政府机关的相关信息要求公开,我国立法上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以规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的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但对于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代填,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当注意表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以上几点注意事项主要是为方便行政机关联系申请人并理清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按照公民要求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故,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并非可以随便打发,仅以电话告知形式便可推卸责任,公民在遇到相关类似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维权。
【律师提示】
    上述案件郭先生通过理性维权最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信息公开申请仅是整个维权过程的一个掠影,仍有其他各类问题可能遇到,老百姓要做到的一方面是有坚定的信念,解决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有理性的思路和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的观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处理征地拆迁的律师事务所,愿意成为您维权道路上的避风港湾,与您一同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帮您得到满意的补偿。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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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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