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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男子因开设赌场被判刑六年并处罚金


“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开设赌场案件中,被告人汪腾因伙同他人使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博平台,招揽大量参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案涉及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自首与坦白情节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如何界定赌资数额?被告人自首与坦白在量刑时如何考量?共同犯罪中,如何判断各被告人的作用?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汪腾在宁波市鄞州区租住期间,伙同他人使用购入的时时彩博彩网站和多个网站域名,租用网络服务器在网上开设赌博平台,通过QQ聊天群发布宣传广告及博彩网站链接,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网上博彩平台赌博,涉及赌资61353892元。法院认定汪腾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同时,扣押在案的黑色奔驰轿车及其他作案工具、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附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02刑初154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腾,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4月2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雪丽,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腾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腾及辩护人李雪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汪腾在宁波市鄞州区好阳光公寓B座612室租住期间,伙同他人使用购入的时时彩博彩网站和多个网站域名,租用网络服务器在网上开设赌博平台,使用多个QQ号,建立QQ聊天群,在聊天群中发布宣传广告及博彩网站链接,以购买“时时彩”能赚大钱、赔率大、能随时提现为诱,招揽南阳徐翔等104名参赌人员进入该网上博彩平台赌博,涉及赌资61353892元。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腾的供述,2证人徐翔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微信截屏个人信息、前科材料及临时羁押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腾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认罪悔罪。但没有获利,实际上还赔钱,且实际赌博的数额与审计的数额有差异,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一、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未查清。

1、起诉书认定汪腾涉案赌资为61353892元是错误的。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宛正专审字(2019)第11-01号专项审计报告本身存在逻辑错误。同时,与参赌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互矛盾,依法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在专项审计报告附件二汪腾确认的投注玩家交易汇总表中,认定的参赌人员范涛、冯晓鹏、黄静、景文娟、罗光燕、罗宇等18人向汪腾支付数额均为0元,也就是说该18人未向汪腾注入过赌资。但投注玩家交易汇总表支出项中该18人均有收入,明显不符合逻辑。该18人应当不是参赌人员,那么认定被告人汪腾开设赌场的参赌人员为104人是不准确的,同理,认定赌资为61353892元也是不准确的。

参赌人员徐翔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一共给对方打了110万元左右”,在第二次及第三次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大致算了一下我给平台上的账户大约转了有二三百万元,我从平台上提现到我的银行卡中也有二百多万元,具体输赢也就是三四十万元左右。”结合汪腾与徐翔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汪腾的供述,可以看出徐翔在赌博平台投入资金至多不超过300万元。另外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起诉意见书中,徐翔亏损的数额为41.3万元。但专项审计报告附件二中,徐翔的投入为5694851元,亏损数额为1475738元。上述事实可以证实,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是不正确的。

另外,专项审计报告的其他情况说明中明确说明,“银行流水中有27507项支出,涉及6000余万元不能一一对应,受此限制,未能将此部分支出具体到每个人,此事项会直接影响审计结果”。

综合以上,(2019)第11-01号专项审计报告明显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2、被告人汪腾涉案赌资的认定方式不科学。

汪腾开设赌场所依据的重庆官方“时时彩”,从上午10点开始至晚上10点,每十分钟开奖一次;晚上10点至第二天凌晨2点,每五分钟开奖一次,一个周期开奖120次。如一名参赌人员每次开奖都参与,那么实际赌资10万元在一个周期内就会显示1200万元的流水记录。如采取银行流水来计算赌资,势必造成对被告人处罚过重。

故,请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对被告人汪腾涉案赌资数额重新作出认定。

二、被告人汪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汪腾及家属均表示,愿意积极筹措资金,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交纳罚金。

四、被告人汪腾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因当地赌博成风,从事该犯罪活动人员较多,当地相关机关也未进行严厉打击,因此,在案发前,汪腾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经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多次表示以后绝不再犯。望人民法院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汪腾在宁波市鄞州区好阳光公寓B座612室租住期间,伙同他人使用购入的时时彩博彩网站和多个网站域名,租用网络服务器在网上开设赌博平台,使用多个QQ号,建立QQ聊天群,在聊天群中发布宣传广告及博彩网站链接,以购买“时时彩”能赚大钱、赔率大、能随时提现为诱,招揽南阳徐翔等104名参赌人员进入该网上博彩平台赌博,涉及赌资61353892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腾用其父亲的车辆被损坏赔偿款缴纳首付,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车牌号:浙B×××**),该车登记在被告人汪腾的名下,车辆分期付款尚未付完,该车现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另扣押在案被告人的物品有:电脑七台、手机四部、银行卡二十七张、人民币200元。上述扣押品均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汪腾的供述,2证人徐翔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微信截屏个人信息、前科材料及临时羁押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腾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腾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称审计报告认定的赌资数额不准确,因该赌资数额是被告人认可的104人投注玩家向被告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中汇入的款项,该数额应认定为赌资数额,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称不予采信。扣押在案被告人所有的黑色奔驰轿车,虽系被告人父亲的车辆赔偿款缴纳的购车首付,但车辆登记在被告人名下,该车辆的所有权应为被告人所有,依法予以处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电脑七台、手机四部、银行卡二十七张系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所有的黑色奔驰轿车(车牌号:浙B×××**)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优先支付车贷款后,其他部分折抵罚金,如有剩余退还被告人;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电脑七台、手机四部、银行卡二十七张系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元,系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德昌

审 判 员  曹聚改

人民陪审员  罗献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郜彬博


【总结】

汪腾开设网络赌场,涉及赌资6135389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其黑色奔驰轿车被处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及200元违法所得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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