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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在律师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律师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

l  什么是“胜诉”?

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例如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l  证据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l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例如抚养权纠纷一旦诉讼,法院往往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暂时撤诉则保留了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所能作的好比就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这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实在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l  法律禁止律师承诺

法律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等因素。其中有律师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审委会意见、其他干预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控因素。

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l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一、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一种服务,主会有时看不见、摸不着,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萝卜各有所爱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二、律师不保证结果,但案件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就象一条生产线,倘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废品,至少都有瑕疵。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如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心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最终结果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做到了问心无愧。

综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了!(来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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