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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醉酒男子在生日聚会上喝酒后陷入困境,醉酒男子

本网消息(饶国君)一名男子高高兴兴地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没想到他的喜悦却酿成了悲伤,严重受伤。近日,重庆云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纠纷案。

2013年2月7日晚,云阳县新县镇云安路居民何明明应邀参加好友肖兮兮的生日聚会。晚餐去了金湾喜力啤酒干锅鸡、卧龙新天地、六号路口烧烤店。饭后,2013年2月8日凌晨2点左右,何明明醉酒后进入云阳县云安路“飞宇网吧”,醉酒状态下,一一拍打网民的后背,并随后与上网者蒲昌久发生争吵。 。随后,蒲昌久准备离开网吧时,又与何明明发生了争吵。他把何明明推出网吧门口,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何明明的头部。何明明受伤倒地后,网吧经理及时拨打110报警、120救援。

何明明受伤后被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西南医院救治,住院69天(重庆三峡中心医院67天,重庆2天)西南医院),医疗费用合计129896.30元。何明明基本痊愈后,经云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随后,他向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申请,认定何明明受伤构成四级伤残;后期微晶研磨治疗,医疗费约3500.00元。营养期限评定为三个月;并评估了因工作损失的天数。 365天比较合适;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2013年9月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以持刀伤人罪,认定蒲昌久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3年9月11日,何明明就人身伤害权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蒲昌久、已服刑的母亲张桂英、网吧老板文秀、参加生日聚会的金晋元并约定一起回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38,172.70元。在诉讼过程中,何明明将当天正在庆祝生日的肖兮兮列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的伤害事实及损害后果均无异议,但在数额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据此,法院根据审理查明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实,认定何明明的各项损失为732,993.30元,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的明确和分工,法院认为,原告何明明作为成年人,在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时缺乏控制,让自己喝醉了。他喝醉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网吧闹事。他本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何明明虽然有一定过错,但被告蒲昌久行为过激,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造成他人重伤。他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蒲昌久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个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原监护人张桂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款的规定,主办方或主办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文秀作为网吧经营者,首先应对网吧用户进行严格审查。他疏忽审查,允许未满18岁的被告蒲昌久进入网吧,存在一定过错。其次,网吧是娱乐场所。虽然原告何明明与被告文秀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网吧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被告文秀作为网吧经营者,应当注意其经营场所的安全,排除危险,尽力而为。安全和安保义务。原告何明明醉酒进入网吧闹事,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原告与被告蒲昌久发生争吵后,被告文秀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冲突,有过错。

最后,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网吧外,但由于被告蒲昌久与原告何明明发生争执后,被告蒲昌久将原告推出了门外。这是网吧内部矛盾的升级,也是网吧内部纠纷的起因。随之而来的是,网吧内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有效阻止矛盾升级,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因此,网吧经营者文秀应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

 原告称,其酒后被被告金金元护送回家。途中,被告金金元与原告进入云阳县飞宇网吧。

法院认定,金金元患有股骨坏死,四肢属于三级伤残,需要残疾辅具帮助行走。他独自行走有困难,也没有能力护送其他人。由于原告何明明与被告靳金元居住在同一方向,并一起回家,因此将饭后扶他一起回家的道德行为提升为护送其安全回家的法律义务,并不妥当。被告金金元没有护送原告何明明。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安全保护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律义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被告肖兮兮作为生日会的组织者,负有一定的保证义务,但这种义务需要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本案原告何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饮酒能力应当有估计。他缺乏控制,允许自己醉酒的行为。肖兮兮无法预料到他酒后会进入网吧闹事。此外,被告蒲昌久的犯罪行为也难以预测。可以预见,被告肖兮兮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蒲昌久、被告张桂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明明各项损失共计439,795.98元(按损失总额的60%计算);被告文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秀支付。未来10日内,赔偿原告何明明各种损失共计73,299.33元(即总额的10%);被告肖兮兮、金金元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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