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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用在情侣身上的花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据相关新闻报道,江苏镇江某男子向女友承诺“我养你”,在同居期间花费不菲, 分手后起诉女友不当得利遭驳。

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给情侣的花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分手后可不可以主张返还?根据新闻报道,男方在没有欺诈与胁迫的情况下将卡交给女朋友,且明知其用途,目的在于讨女方欢心。男方的行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不满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男方在与女方恋爱期间的花销不构成不当得利,男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民法通则》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将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为因不当得利而蒙受损失的人,债务人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利益的人。各国通说认为,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由原物而生的其他利益。如果债务人为恶意,即明知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还应附加利息一并返还。但是我国涉及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上述的《民法通则》92条,该条款仅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涉及不当得利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以及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等问题,因此各个法院在处理不当得利的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但基于相同的立法目的,法院的处理在本质上来说不可能矛盾。所以,如果法院认定女方所花费之男方财物为不当得利,那么女方作为不当得利受益人则至少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那么本案中女方所获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其中,前三个构成要件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这样描述,例如:欠款人到期不还款。在借款合同里面,欠款人受益了,出借人因收不回款项受到了损害,欠款人得到利益与出借人利益受损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该欠款却不是不当得利,因为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行为人只能基于借款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所以构成不当得利的第四个要件,无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当得利与其他行为的重要区分,仅凭前三个要件无法准确界定不当得利。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男方在与女方交往的过程中,花销远远超出了普通的情侣的水平,男方的工资据他本人所言是用在女方身上,那么女方当然为这笔花销的受益人,而且男方金钱上的支出与女方的获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女方却不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原因有二:

一、恋爱期间男方金钱上的花销有别于法律上所说的“损失”。不当得利中受害人所受财产上之损失,指的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减少或者丧失财产利益。这种财产的减少或者丧失并非财产权利人所追求或者允许的。所以不当得利排除了财产权利人的处分行为。男方在恋爱中的花销就属于对自有财物的处分行为,这种基于处分而使得财产减少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损失”。通俗地说,就如同赠与了一万块给希望工程,又或者在商场里面买了台价值一万块的电脑一样,虽然银行账户上减少了一万元,但不能说自己受到了损失,钱只是被自己用掉了,只是用的途径有所不同而已。

二、男方金钱上的支出与女方获益之间存在法律依据。“处分”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男方在明知用途的情况下将工资卡交给女朋友女方,且对女朋友的消费行为是知情的(根据新闻所述,男方只是认为女方在恋爱过程中花销过大,要求其返还部分财物推知),实则是对自己工资卡里面的工资进行了处分。女方是基于男方的处分行为,即男方行使财产所有权(货币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一部分)的行为而获益,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女方所获利益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且笔者认为,如果情侣间情到浓时互送财物和为此支出的费用,在感情决裂时可以要求返还的话,其实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挑战。认定这个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必须存在一个儿戏的前提,那就是分手可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人类感情如此丰富与反复无常,所有权主要是解决静态的财物归属关系,如果货币所有权的变动以人类反复的感情为依据,那么社会上本来就庞杂繁复的财产关系会乱套;再者,如果分手成为财产所有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法律的严肃性与规范性,那么首当其冲的则必须规范分手的程序。且如何认定分手,情侣闹别扭说分手,另一个说没分,难道还要让民政部门给你发个“分手证明”?离婚尚且只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物,分手居然要求每样东西“物归原主”,那么分手的程序可能比离婚还要复杂得多。这不闹笑话吗?

当然,财产的赠与方或者花销者可以说“我跟对方从头到尾都是借用关系,财物的所有权压根没有转移过,所以我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这种说法只能存在于理想的理论状态中,在现实中很难实现。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属于不记名的有体物,我国法律将占有推定为所有,即推定某物的占有者为某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你必须有足够强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借用人、对方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以及你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对于开销,如果基于主张返还借款,则必须证明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又或者主张返还不当得利,那么就要有证据证明不当得利四个要件都存在,即使满足了四个要件还不够,还要考虑该日常开销是否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谈何容易。所以说否认所有权转移过的辩驳是只能存在于理论范畴的空中楼阁。

虽然笔者认为情侣间的相互送礼以及为维系恋爱所产生的财产性支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却认为情侣间花前月下许下的“我的钱都归你”等感性承诺不必然构成赠与。因为这些承诺很多时候只是纯粹为了感情的抒发,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愿意受该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

在某种意义上,男方的行为类似于非理性消费行为,而且消费的是不支持7天无条件退货的商品。待热情退却后,即使多后悔多不情愿买了该商品也只有捶胸顿足的份,只能寄期望于下次能够理性消费。

(杨杰律师供-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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