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财政部“放管服”改革工作
(一)成立财政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协调小组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5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2个保障组,对口承办国务院协调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同时确定了协调小组及专题组的会议制度、办文制度、联络员、简报等制度。
(二)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一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二是及时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财政部承担的的各项任务职责分解到相关部内各单位,并提出落实要求。
(三)建立财政部“放管服”改革工作简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发简报,及时总结、推广财政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经验与成效,汇聚财政“放管服”改革合力。
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大幅减轻企业税负。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出台对境外投资者以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等政策;完善出口退税政策,降低出口企业税收负担。
(二)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减免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生态环境部门执收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等费用,延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对特定发明专利申请事项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网络化运营的卫星用户终端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对5G等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实行“前三年免收、后三年逐步到位”的收费优惠政策。降低了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自4月1日起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7月1日起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同时,充分发挥涉企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确保降费政策落地见效。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截至2018年底,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至49项,其中涉企收费减少至31项,政府性基金减少至21项。
(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究起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通过采取减少审批审核事项,优化审批审核工作流程,简化材料报送要求,推行网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完善政府采购保证金制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等措施,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降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成本。
(四)牵头搭建工作机制,加强营商环境政策沟通和磋商交流。加大与世界银行的沟通协调力度,力争其营商环境报告全面反映我国最新改革成效。在多方努力下,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突出,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排名跃居第46位,较上年度提升32位。
三、持续激励创业创新,聚力增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创业创新。2018年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力度。支持国家级、省级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助推中小企业“双创”升级。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在科研项目及资金等管理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
(三)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难。一是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二是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三是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四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重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一)推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删除原“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从我部其他权力事项中删除,调整“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的共同审批部门,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已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提出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建议。截至2018年底,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已经精简了80%财政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财政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为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精简申请材料,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程序,实现了“最多跑一次”。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办理中压缩审批时限、精简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的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继续教育、行业协会管理与自律管理。全面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推动“互联网+监管”建设,按照“一网通办”的改革要求,修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
五、改善社会服务,推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一)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改善社会民生。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和技能培训。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巩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规章立法程序,研究起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通过制度建设与示范引领规范推进PPP项目,同时通过信息公开、政策支持等多项举措,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治化。(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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