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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积分指标分数明年起调整

  日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自1月份起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数2023年1月1日,
  通知调整“居住”指标相关内容,包括“在本市购买住房居住(拥有住房),以及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居住的、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如果居住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每年可以获得11分;如果居住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每年可以获得11分;居住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1分;居住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的,每年积12分;如果房子在滨海新区,每年积15分年。”调整为“买房在本市居住(拥有房屋),且房屋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香港区等。如果居住在桥区每满一年即可获得10分,如果您的房屋是新建商品房,则一次性获得15分奖励。如果您居住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每满一年可获得12分,如果房屋是新建商品房,一次性加25分;如果房屋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每满一年累积12分,如果房屋是新建商品房,一次性加分;如果房屋在滨海新区,每满一年累积15分。房子是新建商品房,一次性加30分。”所有房产都有资格获得积分吗?
  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作为住宅或住宅公寓可以赚取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权属证明上注明的用途为准。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计分。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违法建设等)等产权交易限制的房屋不能获得积分。如果申请时自住房屋已出售,则无法获得积分。
   (2)个人产权房和共有产权房如何评分?
  答:申请人单独购买房屋或通过继承、赠与拥有房屋(即自己拥有的房屋)即可获得积分。前者的积分从《契税完税证明》或《完税函》的“契(合同)成立日”开始计算,后者的积分从《不动产权证书》的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家”身份购买房屋(《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该房屋已登记为共有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获得积分。前者的积分从《契税完税证明》或《完税函》的“契(合同)成立日”开始计算,后者的积分从《不动产权证书》的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如申请积分为配偶婚前拥有的房屋,需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积分自“共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权情况”指出了共同所有权。婚后以配偶名义购买的房屋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人登记手续。积分从《契税完税证明》或《完税函》的“(契)合同成立日”开始计算。
  申请积分购买父母(子女)拥有的住房的,需办理共有登记手续,积分自“共有情况”注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共同所有权。
   如果申请人申请积分为未成年子女独资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房屋,则无需办理共有登记手续。 (合同)积分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居住的住房不能获得积分。
   (3) 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为新建商品房的,根据房屋所在区域一次性加分。年度以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每月自有住房积分×拥有住房时间。拥有房屋的起始时间按照上述条件计算,结束时间按照积分到期日计算。如果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房屋,则按照一套房屋进行积分计算。
   (四)2020年4月2日前自有住房如何赚取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之前的自有住房,申请者可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累积积分,或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一次性累积40分。公安部门不再对该地区落户进行积分。
   (5)哪些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作为积分券使用?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均可作为凭证,根据相应证件上的信息计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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