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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范本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须经侦查机关同意”。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二是了解相关案例。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者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以及相关情况。第三,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和羁押期限。四是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欺骗供述、诱供、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根据我们在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委托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实体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提供法律意见。(二)代理申诉、控告。根据从侦查机关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涉嫌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申请取保候审。如果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四)代他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委托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依法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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