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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终止妊娠,并不会被视为侵犯男性的生育权

【新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妻子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俩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解读】“生育权”引起巨大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单独的规定或解释。 “这个新规定也很人性化。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以往,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在实际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不育的妻子极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冷暴力;另一方面,现在的女性也不愿意离婚。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或者担心影响身材而怀孕,或者有了新规定,就等于声明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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