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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方式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接管、清算、评估、分配等权力。权力运行中容易出现权力腐败,因此需要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本文中,破产申请律师小编为您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理论基础

权力很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很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接管、清算、评估、分配等权力。权力运行中很可能出现权力腐败,因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保证绝对中立。在其他事情上他与当事人或多或少是一样的。这方面存在利益,足以动摇管理者履行职责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管理人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因此,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论要求破产法构建破产监督制度,防止破产管理人丧失中立性,偏袒另一方而损害一方利益。

2。法律规定

我国《破产法》我国虽然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缺乏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也导致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完善。

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所采用的监督模式有所不同,包括法院监督、债权人代表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我们认为,由于法院承担的司法任务繁重,司法资源又十分有限,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如此一来,监督就流于形式了。同时,这也造成了国家公权力的过多干预。破产程序疑似打开大门;债权人代表监督方式很容易导致破产管理人受到债权人的控制,导致其在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时采取有利于债权人的措施,导致破产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从保证破产程序公平正义目标顺利实现和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法院监督还是债权人代表监督都是不可取的。

3。司法实践

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论,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和维护债权人、破产人及全社会的利益,这就要求其应当受到他们的共同监督和制约,而不仅仅是破产管理人。法院或债权人的监督。因此,我国在构建破产监督制度时,应借鉴由法院指定的代表、债权人和破产人组成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让债权人、破产人以及法院拥有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的实权,充分保证破产管理人公正地处理破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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