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交所将重点立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自北交所开市以来,改革效应持续释放,助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断发展,截至4月1日,工信部公布的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中,北交所有19家企业上榜,其中,克莱特、凯雪冷链、科创新材、大禹生物、荣亿精密这5家企业均是在今年过会。
因“专精特新”企业绝大多数为制造业,且市值巨大,与其所属集团或实际控制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检索发现,北交所对“专精特新”企业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独立性问题尤为关注,现根据证监会的上市规则,结合具体案例着重讨论“专精特新”企业作为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独立性问题。
一、证监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要求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独立性本质上是考察企业是否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个方面须具有独立性,各项独立性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二、发行人案例:克莱特(831689)
2022年3月21日,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登陆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克莱特”,证券代码为831689,成为第89只北交所股票。
作为北交所通风装备第一股,“克莱特”是一家专业从事通风机、通风冷却系统等通风与空气处理系统装备及配件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工信部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 基础事实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克莱特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2,936,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1.95%,发行人存在租赁克莱特集团房屋及建筑物的情形。
2)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森热能”)原为克莱特集团控股子公司,2018年,综合考虑传森热能经营情况不佳、经营空冷器行业产品将直接与发行人下游客户形成竞争、空冷器行业产品销售回款时间较长、占用资金量大以及克莱特集团董事长盛才良精力有限等原因,克莱特集团将持有的传森热能全部70%股权转让予非关联方刘贻君。2018年度,发行人存在向传森热能购买服务、商品和资产的情况。
2. 问询内容
说明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等等
3. 合同无效风险
除持有克莱特股权及上述租赁土地、厂房外,克莱特集团无实际经营业务。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业务独立
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设置能够满足公司独立开展现有主营业务,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等由其自行购置,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公司技术的开发、业务的开展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其他任何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无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业务方面相互独立。
(2)资产独立
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明确,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资产均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公司从事现有业务所需的不动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处于权利期限内,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3)人员独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克莱特集团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依法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任免。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4)财务独立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存在在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订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设了账户,不存在与公司股东共用同一银行账号的情况。公司依法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财务方面相互独立。
(5)机构独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公司职能部门等构成,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运行,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设有独立完整的职能部门,主要有:总经理办公室、技术中心、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质量部、基建保障部、人力行政部等部门。上述部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重合的问题。公司办公和经营场所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与克莱特集团在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三、结语
如上,因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克莱特集团存在关联交易,且存在向其实际控制人的原控股子公司购买服务、商品和资产的情况,为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克莱特集团向克莱特客户或供应商输送利益以及股权代持的情形,避免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北交所要求克莱特就其与其实际控制人克莱特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分别予以说明。
因克莱特集团无实际经营业务,克莱特主要从宏观方面分析本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情况。另外,克莱特还针对本公司与克莱特集团的业务往来,结合克莱特集团与克莱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或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其不存在通过克莱特集团向克莱特客户或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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