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生意伙伴。2015年至2016年,二人之间存在买卖水产品交易事实,但未签定书面合同。双方仅根据微信进行联系订货,确定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款、交货时间等,原告将所订货物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给被告,被告不定期根据实际的提货量与原告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货款。
事情很简单,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二人非实名微信注册,被告又拒接电话、删除原告微信,导致原告十多万元的货款两年多一直未追回,无奈之下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双方自订货到付款各环节均形成了稳定的交易模式,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模式不甚规范,但从市场批发货物数量大、批次多、交易对象复杂的现实交易习惯来看,双方确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已经依约供货的情况下,被告应足额支付货款。
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欠付货款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武艳律师、董丹丹实习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在与原告多次沟通问明案情基础上,确定案件的关键点:一、是否存在买卖水产品的交易事实;二、微信聊天记录的谈话对象是否就是本案原、被告;三、欠款是否就是买卖水产品应付货款,金额是否就是诉请金额。围绕上述三个关键点,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
首先,为了证明双方存在买卖水产品的交易事实,向法官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向原告转款43笔,转款金额二百多万。半年时间内,被告多次向原告转款,说明双方有一个频繁、稳定的买卖关系,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按照交易习惯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为证明微信聊天双方就是本案当事人,向法官提交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与所涉内容的对应图表,证明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完整确定,没有含糊不清,能够反映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聊天双方即为本案原告和被告。
最后,为证明欠款事实和金额,向法官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款就是买卖水产品应付货款,金额就是诉请金额。微信聊天中原告确认收款时间,与被告最后一次银行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和欠付货款金额相吻合,被告在微信中从未否认过。
综上,不管是原、被告双方交易的事实、银行转账明细、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转账电子回单,还是证人证言,微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金额的认可,原、被告双方在意思表示上都是一致的,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相互之间能够印证。最终法官采信原告代理律师意见,维护了原告合法利益。
后记: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合法;二是非实名制注册时,应当确定聊天双方为案件当事人;三是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是聊天内容清晰完整、前后一致,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在微信现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重要沟通工具时,对于重要事实或经营内容,我们还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这样在纠纷发生时不至出现举证难的局面,还是传统的方法最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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