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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

  一直以来,我国都很注重人口的流动及管理,因此每隔几年我国就会进行人口普查,同时对于那些在外工作的人员也是要办理居住证。那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呢?以下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居住证办理的条件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的条件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搜索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注意:因个人实际情况不同,具体需要什么材料,请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当面咨询为准!

  三、居住证要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积分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在办理居住证时,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的,还需要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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