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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转售业务的政策限制应立即取消

 

 
 
 

电信业务领域,一直施行按照业务类别划分的行政许可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含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共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近40个细分业务类别。

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细分类别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该细分类别的电信业务经营。未获得相应类别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能从事相关电信业务,也不能转售其他电信企业服务(移动通信转售试点业务除外)。有些类别业务正式开展前,还要支出不菲费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通过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

 

 
 
 

 

现行的电信业务许可监管政策构建了严格的业务壁垒,不利于电信业务市场的充分竞争和繁荣发展,对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求无法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利于电信技术与电信业务的灵活创新。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限定了业务范围及地域,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需要谨慎考虑其业务是否超过经营许可证所限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不敢“越雷池半步”,唯恐因超范围经营遭受处罚。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分类很多是按照业务的技术特点进行划分,随着技术的不断迭代创新,电信业务分类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一些创新型业务模式,经营者时常陷入不知道属于哪类业务许可范围的困惑。

 

2. 不利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领域发展和资源整合。实践中,用户尤其是一些企业用户往往具有多种电信业务需求,比如一个企业用户有国内虚拟专用网业务需求,也可能会有跨境的虚拟专用网业务需求,同时还可能有互联网数据中心需求。持有国内虚拟专用网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往往无法从事跨境虚拟专用网业务(该业务被解读为跨境电信业务,只有三大基础运营商可以经营)。

 

如果没有获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也不能为该用户同时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便有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如果该企业数据中心资源无法满足企业用户指定的地域要求,该企业仍然无法开展业务,也不能转售符合用户要求的其他运营企业的数据中心服务。

 

因为按照现行监管政策,从事转售经营也需要按照要求增加许可经营地域范围并进行相关系统测评,转售的利润甚至都无法覆盖系统测评的费用成本,这只能让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 不利于满足用户多样化的电信业务需求,不利于电信业务充分竞争,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面对用户多样化的电信业务需求,持有单一电信业务类别经营许可的企业无法满足企业需求,企业用户就不得不寻求多个服务提供者。这实际大大推高了企业用户的交易洽商等流程成本。有些企业用户不得不选择持有全业务类别经营许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业务市场无法实现公平和充分竞争,不利于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依然是用户利益受损。对于拥有巨大电信业务需求的数字经济领域来说,也必然大受影响,不利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电信监管政策亟需调整。

 

一、全面开放电信转售业务。设立电信服务转售业务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业务许可后,均可以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电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产品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电信服务转售不直接从事电信技术服务,不会影响电信网络安全,只负责市场拓展、客户服务等经营事项。

 

二、获准从事电信转售业务的企业,转售业务范围可包括多类别业务,并不受地域范围限制。为确保电信业务市场规范有序,转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将电信服务实际提供方在监管部门进行实时备案,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用户信息保护等工作。

 

三、简化测评要求,变更测评费用承担方式。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的做法,把对系统安全的要求贯彻到日常监管中,减少业务准入时不必要的测评要求。采取措施大幅降低系统测评费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业务许可准入必须进行技术测评的,测评费用应当由监管部门承担,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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