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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时意外受伤,谁来赔偿?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天降暴雨,村民谢某田地中的一棵树木倒塌,由于倒塌的树木压在当地某通讯公司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光缆线之上,通讯公司遂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相关情况,但并未作出任何处理。之后,当地村民认为倒塌的树木影响其耕种,故要求谢某进行处理,故谢某在未向通讯公司申报的情况下,自行清除倒塌的树木。但在锯断树木的过程中,谢某不慎被弹起的光缆线绊倒受伤。经鉴定,谢某为三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通讯公司对谢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谢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谢某的树木倒塌,压在通讯公司的光缆线上,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但并未做任何处理,后谢某独自前往进行清理,在锯断树木时意外受伤,造成三级伤残。通讯公司作为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在进行查看之后并未具体处理,且在明知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应当对谢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谢某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申报情况,且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清除树木,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遂酌定其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光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维护的义务,若具有安全隐患,应当尽到排除危险和警示告知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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