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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盘惜售”维权难?商事仲裁变简单,律师护航您心安!

在期房买卖中,开发商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比比皆是,甚至极端情况开发商破产,楼盘烂尾也是常见的事情,对普通百姓而言,购买一套房子可能要掏空两代甚至三代人的积蓄,甚至有的人还需要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来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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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以及房子已经建好且只是短期逾期,购房者还不会有太多担心,但如果逾期数年,甚至直接烂尾,购房者及其家庭将会陷入无法预知的恐慌之中。当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影响购房者权利的实现时,购房者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案情回顾


2007年Z某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Z某以数百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高档社区101号二层别墅,建筑面积290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2008年6月之前交付房屋。Z某打算等此房屋交付后居住生活,但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十多年,Z某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捂盘惜售,涉案房屋一直处于未完工的状态,甚至直至2019年涉案房屋仍无法用水用电,小区内砖头瓦砾纵横,根本没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双方经多年协商无果,Z某因此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指派在房地产纠纷解决领域颇为资深的刘兴盛律师及边卫东律师负责本案。两位信凯律师与委托人Z某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出于高效及时解决纠纷的考虑,两位律师建议委托人对房地产开发商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商事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三、要求开发商支付律师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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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委托人Z某支付实测房产面积大于预测面积3%部分的房款,并要求支付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同时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涉案小区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报告书、市政基础设施验收资料、工程分户验收表等一系列材料,用于证明涉案房屋符合交付的条件;提交了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交付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该套商品房交付以本合同签订之日为履行合同的商品交付日。”原来2017年5月23日,开发商公司要求委托人签订此交付协议,认可房屋已经交付,否则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委托人为了办理产权证书签订了该协议,庭审中房地产公司据此主张依据约定涉案房屋已经完成交付,无需再进行交付,并称逾期的原因系政府“十二五”节能减排政策原因导致,系不可抗力,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

刘兴盛律师、边卫东律师作为Z某的代理人认真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向仲裁庭提出以下观点予以反驳:

一、涉案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用水用电的交付条件,开发商实际也并未交付房屋,签订《商品房交付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使用,约定房屋交付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事实相违背;

二、被委托人作为专业的开发商企业,房屋的交付具有严格的流程规范,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开发商主张房屋已经交付,应当提供交房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商事主体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其逾期十余年未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系开发商捂盘惜售,恶意拖延所致,并非不可抗力,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四、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使得委托人损失涉案房屋十余年的居住使用权利,委托人的损失巨大,因此开发商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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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最终采纳了两位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涉案房地产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交付了涉案房屋,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最终裁决开发商向委托人Z某交付涉案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以及向赔偿Z某违约金,且由开发商承担Z某90%的律师费及本案90%的仲裁费,支持了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Z某的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最终委托人Z某对于本案的仲裁结果非常满意,同时由衷地向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以及刘兴盛律师、边卫东律师表达赞赏与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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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以案释法


一、商品房的交付需满足法定及约定条件,如开发商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交付前需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这是交付的法定条件;其次房屋应当达到合同所约定居住使用条件,并实际向买受人转移房屋占有,才能视为完成交付。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但一方面竣工验收的时间上远晚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另一方面房屋一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居住使用条件,且开发商并未向买受人转移占有使用,因此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开发商公司构成违约;

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约定交付房屋是商品房买卖中开放商的主要合同义务,逾期交付房屋必然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一方面买受人失去了逾期交房期间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另一方面逾期交房导致买受人不能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售,给买受人带来一系列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逾期交房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证据材料不必然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才是仲裁庭、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开发商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迫使委托人签订了确认房屋交付的相关协议,协议载明:本协议的签署视为涉案房屋已经完成交付。该证据且对委托人而言十分不利,开发商利用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迫使委托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签字认可房屋交付,但事实上房屋远未达到交付的条件,该证据无法掩盖涉案房屋逾期十余年无法交付的客观现状,与事实不符。最终的裁决也并未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而是依据房屋逾期仍未交付的事实裁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房屋买卖无小事,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尚不十分规范,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购房者遭遇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之时,信凯律师建议您第一时间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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