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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不可取,受害者获赔!

【案件回放】


陈某为当地某中学的一名学生,由于其性格比较内向,在学校内没有关系较好的好友,故陈某的同班同学经常借故对其实施校园暴力行为。2019年8月的某日,陈某的四名同学在放学后挡住陈某去路先后掌掴陈某,且四人使用手机进行录像后警告陈某不能告诉老师及家人。自此以后,陈某因遭受校园暴力而情绪异常,经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后陈某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名同学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四人及监护人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同学四人对其实施校园暴力,在陈某放学后挡住去路先后掌掴陈某,并使用手机进行录像。四人校园暴力的行为对陈某精神状态造成不良影响,且陈某因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需要接受药物治疗。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的欺凌行为与陈某的病情存在因果关系,故四人应对陈某的损害程度赔偿责任。并且,四名同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四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校园暴力行为不可取,若在校园内受到欺侮,一定要及时告知家长和老师,若收到身体、精神以及财产损害,一定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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