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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新能源系列(三):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之实务要点解析(下篇)

作者:卢在光丨袁一格丨姜晓雨丨李瑞丨汤晨冰

我们在《洞见新能源系列(二):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之实务要点解析(上篇)》中从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外资准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等方面讨论了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的重点关注问题。我们将在本篇继续聚焦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的实务要点,具体探讨产品责任、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劳动用工等相关问题。

一、产品责任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及召回事件屡见不鲜,而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制造和设计缺陷是相关事故或召回事件的常见原因之一。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21年发生的新能源汽车着火事件绝大部分由电池热失控引起[1],2021年因动力电池缺陷而召回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达73,743辆[2]。电池产品的安全性及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产品质量问题亦构成电池行业投资项目的关注重点之一

就电池安全标准而言,电池产品应当遵守相关强制性标准,例如《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40165-202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此外,工信部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2022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将启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安全相关标准修订工作,进一步提升动力蓄电池热失控报警和安全防护水平。

《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方面,从侵权责任角度,电池企业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在电池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因电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其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除外)。另一方面,从合同违约角度,如果电池企业交付的电池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未能达到相关客户(如汽车生产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则电池企业同时存在被相关客户基于合同约定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的风险。再一方面,从行政处罚角度,如果电池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缺陷的电池产品,电池企业还存在因电池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要求整改及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风险[3]

产品质量也是上市审核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结合电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案例及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理解上市审核中对于电池企业产品责任方面的关注重点通常主要包括下图所示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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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技术

据此,我们建议在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重点关注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的以下事项(1)电池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2)电池企业是否存在任何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换货、索赔、安全事故、产品召回、(潜在)争议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约谈或整改等情形,电池企业对该等事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整改完善情况,以及该等事件是否会对电池企业的业务经营、市场声誉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3)电池企业是否已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控制度,例如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召回机制等;(4)电池企业是否已购买产品责任保险;(5)电池企业控制外协厂商(如有)生产质量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与相关外协厂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电池行业的技术密集程度较高,核心技术通常构成电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电池企业需要及时、有效地研发、迭代新技术并应用于产品,以保持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及市场地位。结合电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案例及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理解上市审核中对于电池企业核心技术方面的关注重点通常主要包括下图所示要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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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我们注意到诸多电池企业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或与其他合作方以项目合作或技术交流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研发,便于电池企业借助合作方的技术力量,共同研发电池企业所需的技术成果、解决方案。结合电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案例及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理解上市审核中对于电池企业合作研发项目方面的关注重点通常主要包括下图所示要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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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建议在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重点关注关于核心技术方面的以下事项(1)电池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否均由企业自行独立研发,是否存在依赖、使用第三方资源优势的情形(如存在,需进一步确认电池企业与第三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是否存在许可他方/被他方许可使用核心技术的情形;(2)电池企业核心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例如是否可能使用核心技术人员在他方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以及非自有技术是否已取得适当授权、是否可以长期使用;(3)电池企业核心技术的合规性(例如是否受到出口管制或制裁的影响);(4)电池企业是否已就核心技术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侵犯电池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形。

据此,如果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的电池企业存在合作研发安排,我们建议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1)合作方的背景及业务经营情况,与电池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2)电池企业选择与合作方合作而非独立研发的原因、是否存在技术依赖;(3)合作研发项目涉及的协议约定,特别要重点关注其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实施的约定;(4)合作研发项目是否涉及电池企业核心技术,合作研发项目的稳定性及是否存在不可替代性;(5)合作研发项目及相应技术成果是否涉及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三、核心人员

核心人员是电池企业长期发展及奠定行业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电池企业稳步技术研发和创新的关键因素。如果电池企业无法维系核心人员和团队的稳定性,可能致使技术人才流失,从而对电池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结合电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案例及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理解上市审核中对于电池企业核心人员方面的关注重点通常主要包括下图所示要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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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建议在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重点关注关于核心人员方面的以下事项(1)核心人员是否在电池企业全职任职并签署完善的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转让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2)如核心人员还存在其他单位任职(例如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需关注该等核心人员在电池企业任职/持股是否违反核心人员与其他单位签署的协议文件或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在电池企业任职/持股是否需要取得其他单位的审批或备案、其在电池企业任职是否存在使用其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其他资源的情形、与其他单位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其在其他单位任职分散的工作时间精力情况以及其是否具有全职加入电池企业的计划;(3)核心人员的工作履历,是否对前雇主承担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与前雇主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4)历史上是否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离职的情形,该等离职人员后续任职情况、是否向电池企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电池企业是否向该等离职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关注电池企业为维持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激励政策

四、劳动用工

因电池企业可能涉及制造业属性,其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性亦是投资项目中普遍关注的问题。除投资项目中惯常关注的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劳动纠纷等事项之外,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通常也是制造型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重点关注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结合电池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案例及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我们理解上市审核中对于电池企业劳务派遣和外包方面的关注重点通常主要包括下图所示要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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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如果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中的电池企业涉及劳务派遣/外包情形,我们建议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1)审查电池企业与劳务派遣/外包公司签署的协议文件,审查劳务派遣/外包公司的资质;(2)电池企业涉及劳务派遣/外包的人数、用工岗位、及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的五险一金缴纳情况;(3)电池企业对该等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的管理方式(例如,是否直接发放薪酬,是否存在考勤管理、奖惩制度,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的管理是否存在差异,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管理等)、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工作成果的衡量标准、电池企业与劳务派遣/外包公司的费用结算方式等

五、结语

在技术加速创新、市场需求增加、政策持续向好等多重积极因素的推动下,电池行业稳健发展并日渐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且相关投资项目预期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活跃态势。我们通过《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之实务要点解析》上下两篇,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及项目实操经验,从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外资准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责任、核心技术、核心人员、劳动用工等多方面梳理和探讨了电池行业投资项目的多项法律实务要点,以期从法律合规角度为电池行业投资项目提供专业、实务的建议和参考。4.png

特别声明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卢在光

电话:   +86 10 8525 4623

Email:zaiguang.lu@hankunlaw

[1] 参考自国金证券:《动力电池安全系列研究(一):安全性要求迈向新台阶,催生新兴增量赛道》。

[2] 参考自我的电池网:《73743辆!2021年这些新能源车型因动力电池缺陷而召回》,smp.weixin.qq/s/S9-RXuLczX6KI4sccqxjlQ。

[3]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就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于2019年11月约谈了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企业立即对已销售产品开展自查整改,针对产品质量问题逐条提出解决措施,并对研发、生产、检测和售后等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和整顿优化。参考自工信部:s.miit.gov/jgsj/zbys/qcgy/art/2020/art_7f75f7ace39e450586f56019e121544a.html。

[4] 参考自孚能科技(688567)《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召回汽车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派能科技(688063)《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宁德时代(300750)《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 参考自天宏锂电(873152)《天宏锂电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孚能科技(68856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派能科技(68806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6] 参考自孚能科技(68856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派能科技(68806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 参考自天宏锂电(873152)《天宏锂电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孚能科技(68856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宁德时代(300750)《2021年5月14日和17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派能科技(68806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8] 参考自派能科技(68806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金盘科技(68867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国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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