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甲公司从事补肾产品的代工服务,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委托方退货。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为了挽回损失,按照委托方(另案处理)的要求在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内加入了西地那非成分。林某在明知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为了挽回订单损失,指示他人在该补肾产品中添加该成分,后经鉴定,甲公司生产的该款补肾产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林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甲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加工某款补肾保健品,由于产品效果不佳,故委托方要求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西地那非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但其为了挽回订单损失,在产品中加入该物质进行生产,后经鉴定,甲公司生产的该款补肾产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故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单位犯罪;而林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故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合规经营,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邵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恋爱期间多次转账 无充足证据难以认定借贷关系
2024/12/25 29七宗错丨医药领域技术许可交易的法律风险(下)
2024/12/25 28“您好!紫金山”――记圣典所登山队春日登山活动2012-03-19
2024/12/25 28盈科律师接受《四川律师》杂志专访
2024/12/25 26中银律师事务所刑辩系列讲座第七期成功举办
2024/12/25 29北京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林祥政与方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
2024/12/25 28加班举证责任倒置不妨彻底些
2024/12/25 29强制执行实务 | 之一: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问题研究
2024/12/25 28区政府私自更改征收范围 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2024/12/25 28·【影视传媒动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
2024/12/25 25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4/12/25 28·【国家立法动态】个税法修订有望今年进入立法程序
2024/12/25 26盈科动态 | 盈科哈尔滨监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
2024/12/25 25非自身发展原因造成企业行政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2024/12/25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