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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肾产品加入违禁品?公司被处罚金!

【案件回放】


甲公司从事补肾产品的代工服务,后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委托方退货。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为了挽回损失,按照委托方(另案处理)的要求在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内加入了西地那非成分。林某在明知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为了挽回订单损失,指示他人在该补肾产品中添加该成分,后经鉴定,甲公司生产的该款补肾产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林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甲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加工某款补肾保健品,由于产品效果不佳,故委托方要求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西地那非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但其为了挽回订单损失,在产品中加入该物质进行生产,后经鉴定,甲公司生产的该款补肾产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故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单位犯罪;而林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故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合规经营,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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