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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

一、试用范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破产的申请


    1、债务人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法院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异议,七日内提出,法院十日内裁定。


四、破产申请的不受理救济


   申请人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五、破产申请受理


    1、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2、受理之日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含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六、债务人义务


    1、妥善保管起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盒账薄、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七、次债务人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八、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


十、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十一、民事诉讼、仲裁变化


    未终结,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十二、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诉讼的提起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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