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2022年8月28日晚,B站百大UP主、原创音乐人、琵琶乐手柳青瑶在多个社交媒体网站上发布视频,称艺人刘宇在综艺节目《蒙面舞王第三季》中表演的舞蹈节目《公子半遮面》将她的原创作品《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入阵乐!》拼剪为背景音乐,且没有给包括她在内的原创作曲、演奏者署名,此后“刘宇抄袭”的多个相关词条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热议。
这其实是柳青瑶第三次发布维权声明,早在7月8日她便发布控诉视频,同时采取维权行动,向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江苏卫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爱奇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称“优酷”)、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灿星”)发送律师函,并以公司的名义给刘宇发了《作品侵权通知书》,要求各侵权方立刻下架视频、公开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此后,江苏卫视、爱奇艺、优酷已将刘宇涉侵权的舞台音乐进行了替换、重新上传,但刘宇在此间的51天内微博、抖音认证账号依旧保留着争议节目片段。在8月28日晚的维权更新中,柳青瑶表示所有侵权方均未公开道歉;经济赔偿方面,制作方灿星曾主动联系,但柳青瑶方面认为,灿星提出的赔偿金额远低于音乐制作成本,也低于其统一的商用价格,予以拒绝;并表示因受到刘宇粉丝诋毁和网暴,将追加刘宇为侵权方,起诉江苏卫视、爱奇艺、优酷、灿星以及刘宇本人。
(图片1-@柳青瑶微博截图)
在柳青瑶发表的这条侵权起诉声明登上热搜之后,刘宇方迅速在社交平台删除相关视频内容。29日中午,刘宇所在组合INTO1官博发布声明,表示节目中表演音乐由节目团队统一处理版权,且是在向节目组确认版权无异议的前提下完成的表演,与此同时,刘宇方还表示愿意跟进节目组同原作者的后续沟通。
(图片2-@INTO1-刘宇微博截图)
二、侵权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几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作为纯音乐作品《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入阵乐!》的曲作者,柳青瑶享有包括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项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其有权选择基于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权。据媒体采访报道,柳青瑶方工作人员透露其认为江苏卫视、爱奇艺、优酷、灿星侵犯了其曲作品《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入阵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决定起诉维权[1]。
(一)江苏卫视及灿星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蒙面舞王第三季》系专业制作的综艺节目,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在作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蒙面舞王第三季》争议一期的片源中未显示著作权权利署名,依主持人口播介绍以及优酷平台显示的节目简介信息,该节目由江苏卫视和灿星联合制作推出,若无其他相反证明,则该节目著作权应归属于江苏卫视和灿星享有。
摄制综艺节目使用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等作品的,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蒙面舞王第三季》争议一期确系使用了柳青瑶的曲作品,且作为制作方的江苏卫视和灿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则其涉嫌侵犯权利人曲作品的署名权、摄制权、复制权及/或改编权,江苏卫视通过卫视频道及官网传播该期节目,也涉嫌侵犯权利人曲作品的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优酷及爱奇艺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优酷及爱奇艺经节目制作方江苏卫视及灿星授权后在其平台上线播出涉案综艺节目,二者涉嫌侵犯权利人曲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具体到赔偿责任,因优酷和爱奇艺并未参与该综艺作品的创作,其仅通过该综艺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该作品,在使用该作品时,优酷和爱奇艺一般仅需审查作品整体权属即应视为其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对作品所包含的元素是否构成侵权,优酷和爱奇艺并无能力亦无义务逐一审查,故优酷和爱奇艺经过合法授权对包含侵权音乐元素的《蒙面舞王第三季》节目整体的传播,如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客观上亦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同时优酷及爱奇艺已及时停止了侵权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则二者不应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2]。
(三)刘宇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艺人刘宇作为知名偶像自带流量,使其成为此次事件的舆论中心,在舞蹈竞演类综艺节目中作为表演者他使用了相关侵权背景音乐,后续又将相关舞蹈视频上传到个人微博、抖音账户主页,产生了两个争议性行为:
1、表演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刘宇粉丝也大量转发评论刘宇已经与节目方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节目中表演音乐由节目团队统一处理版权,且刘宇是在向节目组确认版权无异议的前提下完成的表演,粉丝“科普”在有组织者组织的节目中进行表演无需表演者自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那么可以直接依据刘宇与节目组的约定认定刘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刘宇与节目组的合同约定是相对性的,只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第三人无效,不能以此对抗绝对权著作权。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尚未有正式解释的情况下,参考已有司法判例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表演者在有组织者组织演出的情况下对演出作品的获得授权的注意义务,只是为了避免表演者个体分别寻求许可带来的不经济而规定可由演出组织者集中寻求许可并支付报酬[4],即该规定是“可”由组织者获得许可,而不是“应”由组织者获得许可。第三十八条只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规定由演出组织者统一去获取授权,而不能就此解读为立法原意是免除了表演者个体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也不能解读为表演者无需单独去获取授权就推定表演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表演行为很可能涉嫌侵权。表演者的侵权行为不能因为存在综艺节目这个智力成果而被吸收,也不能将其侵权责任转移给演出组织单位。
如刘宇确系未经授权“表演”了权利人的曲作品,则其侵权行为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具体到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要判断刘宇是否存在选曲自由并用于节目安排。如选曲由节目制作方决定并统一安排而刘宇本人不能干预,且刘宇作为表演者也并不知晓该曲目涉嫌侵权,则其大概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柳青瑶控诉其于7月7日发送了《作品侵权通知书》,但发出后50多天刘宇方依然不删除个人账号的侵权视频,且有相当高的播放量,如刘宇在已得知其表演曲目大概率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其个人社交平台账号长时间传播其舞蹈表演片段,存在过错,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上分析仅是基于目前新闻报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的,具体的侵权定性及责任承担还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双方的实际举证来最终认定。
三、结语
虽然国内各大卫视、网络平台为能有权使用音乐作品,已经与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各音乐代理机构、原创音乐人签署了大量使用协议,但仍存在授权及管理环节不规范的问题,无论是节目制作方还是表演者本人,都需要足够尊重他人版权作品,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才能实现各方共赢。
注:
[ 1 ]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七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2 ] 参考《中国好声音》案,详见(2016)京0105民初43676号判决书
[ 3 ]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4 ] 参考降央卓玛《西海情歌》案,详见(2021)浙04民终26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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