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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干货 | 谈谈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

摘要:现代企业是沿着从单一股东的私营企业到多人股东的公众股份公司的轨道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形态也在不断丰富。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企业法律形态中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形态,是企业家面临的重要课题,这直接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企业家在创设企业时,第一要务就是选择正确的企业法律形态。不同的企业形态有着不同的法律优势,但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形态分类的重要标准之一。投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律形态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 企业法律形态的分类

依据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还是无线责任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企业法律形态进行如下分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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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易混的企业法律形态的优势及风险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的两种选择,区别如下:

1.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2.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税务: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是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的两种形式,区别如下:

1.出资范围: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2.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投资者选择公司形态的两种形式,区别如下:

1.组成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结合;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后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财产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除《公司法》等有特殊规定外(如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锁定)通常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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