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是一种高层次的意识,要具有这种精神,首先必须对崇拜的对象有一种敬畏心理,不然,信仰也就无从谈起。譬如,凡是不敬畏神的人,就不可能对之产生信仰。同样,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敬畏的基础之上的。不敬畏法律,何以信仰法律?
法律为什么值得我们敬畏呢?
首先,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恶法非法,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当然具有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正义属性,即代表着公意的法律。那些维护狭隘利益,服从邪恶势力的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因此,只能是一种非正义的主张。西塞罗在《法律篇》中说过:“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他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就当代民主国家的法律而言,自然集中了人民意志,反映的是人民利益。我们可以在每一法律条款中,看到对大众需求的回应。人民是至高无上的,相对于政府而言,人民无疑是主人,而公职人员不过是听从使唤的仆人。因此,对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作为我们每一个体,尤其是担当公仆角色的人,不能不敬畏之。
其次,法律是正义的捍卫者。制定法律的全部意义,在于法律的实施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说,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正义并不可能单纯存在,在公平交往的过程中,天平的倾斜每每发生,那么,法律的公正则具有单一性。也就是说,非单一性的社会生活,需要单一性的法律来加以净化。尽管法律的净化不可能达到生活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作用,我们就很难想象现实将会是一个怎么样的状况。圣西门说过:“如果没有法律,连习惯都不承认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就连最不完善的政治社会也将无法存在。”君子国当然可以没有法律,道德和宗教的文化,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然而,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生活却是错综复杂的,有好的一面,必然存在不好的对立面,甚至在有的时候,于有的地方,后者还占据了主导的位置。因此,在一个需要法律规范的社会中,却没有法律,那么,罪恶也就像会像洪水泛滥。安宁和稳定成为了稀缺享受,而恐惧和混乱使得人们失去了幸福。正是有了法律,我们每到一个地方——甚至是万里之外的国度,我们每接触一个人——甚至文化差异极大的其他人种,我们都不必担心自身合法利益会任意遭受侵害。因为,“在有法可循的地方,不触犯法律的人是无需害怕的。”我们知道,他们也有法律,并且他们法的精神其实是和我们的法的精髓,并无多大差异,这就是,凡侵害必有政府救济,凡侵权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一个地方和一个国家丧失了法律,我们就可以说,那里就不再有正义的主张,人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对这样与自身存在和发展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对这样具有如此巨大社会意义的法律,我们岂能不敬畏之?
第三,法律是人生的底线。人的生活层次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自然,重要的是后者。就人的精神层次而言,道德和宗教处在高尚的境界。道德,更多地是从积极方面来促使人们从善的。有道德的人,都是甘于、乐于牺牲自己利益,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而从来不会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丑恶行径。在道德行为中,人们享受到的是一种纯洁的精神满足。宗教,更多地是从消极意义上来劝人为善的。末日审判和灵魂轮回,时刻告诫着信徒们,作恶必将遭受苦难,并且万劫不复。于是,虔诚的人们便日日行善,处处乐施,唯恐稍有不慎做出了坏事,使生命的未来处在不可预测的险恶之中。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归宿却高度一致,便是做一个对社会对他人更有用更有利的人。法律却不同,法律是一条禁止跨越的红线。守法的人不一定就是好人,但好人一定是守法的人。如果把道德和宗教比作是远离悬崖的宽敞的道路,那么,法律就是万丈深渊的边缘。跌入路边尽管也会造成一些挫伤,但是,坠入悬崖则是生命的终止。渴求上进的人们当然希望在善的大道上前行,但是,也不能不时刻牢记,在道路的不远处存在着的巨大风险。人生不能堕落,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而要做到这点,我们就不能不敬畏法律。对法律的敬畏,使得我们谨小慎微地严守法律,为自己成为一名高尚者打下基础。
然而,叫我们遗憾的是,现在还有不少人——尤其是一些掌权者,并不敬畏法律,并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市场上奸商,唯利是图,只要能赚取金钱,什么样肮脏的事情都干得出来,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肆意践踏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政坛中某些官员,个人至上,追求享乐,名利第一,尽管他们是执法者,却从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身地位、金钱和享受。于是,他们整天盘算的是升官发财,满足他们的虚荣追求和畸形需求,而法律只是实用的工具,好似奴婢一般。与自己有利时,拿起来用一番,还可以冠冕堂皇地宣称“法律至上”。而一旦和自身利益发生冲撞的时候,法律就被抛在了九霄云外。克雷洛夫尖锐指出:“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里,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显然,无论是市场上的违法者,还是政坛中的腐败者,一个共性就是自私自利,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正如不敬畏上帝的人们做不了基督徒一样,不敬畏法律的人,绝对不能成为遵守法律的人。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卢梭)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应当是敬畏法律的人占据了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政治中,充满着法律精神,成为信仰法律的典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符合了法律规范,市场就能保持良好的秩序,经济就能快速发展。政治人物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职务,将法律规范全面运用到处理社会关系之中,政治便是清明的,社会才能保持长治久安的状况。不然,敬畏法律不是一种常态,而只是少部分人的表现,而大部分人却藐视法律,甚至忘记了法律,那么,我们也就没有谈论法治的资格。我们应当牢记:如此轻慢法律的国度,便是危机四伏的地方;而如此轻视法律的民族,将是毫无希望的群体。
法律并非是正义的象征,而完全是一种正义存在形式。故而,唯有敬畏法律,我们才能遵守正义的法则,并且在捍卫正义的过程中,不断增加自身的价值。如果我们怠慢、亵渎法律,我们将会是一个何等面目可憎之人!
转自: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尔心贵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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