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到1886年世界各国齐聚瑞士共同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从1910年中国清政府在外国文化政治制度的冲击下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完成,世界著作权法的发展已经风风雨雨走过了400多个年头,而今天,我国的著作权法新修正草案正在修改送审中。
有人说如果中国著作权法早出现几百年,就不会饿死曹雪芹,确实,近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兴起是随着私权保护意识的出现而发展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就明确了这一点,保护作者个人的权利,使其得以从其作品中收益且不受他人侵害是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著作权从来都不是一个垄断的权利,对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是限制人类文明的发展。正如人们的思想是相异而想通的,是无限而有局限的,思想的碰撞难免发生无数的巧合,知识的进步必需借鉴前人的经验,因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当我们看见同一片相似的风景时,诗人写下了“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诗篇,画家用画笔描绘出渔舟唱晚的图景,而音乐家则弹奏出平沙落雁的乐章,著作权保护的是那一句诗、一幅画和一首曲,而那一片江天广阔、云卷云舒,却是属于全人类的。
为了人类文明的延续与发展,为了文化知识的进步和创新,为了信息的广泛快速传播,作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参照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参考美国版权法四步检验法,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中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而在目前正在审核中的新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中,关于著作权的限制则被独立列为一章,并进一步规范范围,精准文字语句,这提现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对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实现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十二条: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难发现,合理使用是在非商业及非营利性的教学使用中,对部分作品(包括已发表的且作者没有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在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其本身市场及潜在市场、作品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其中包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以促进进一步创新、创作的使用;为了学校教学研究的使用;为了已公开的信息资源得以顺利传播的使用;为了保障国家职能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为了保存人类文明的使用;为了公益性事业的使用等。这里的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其本身市场及潜在市场确定了合理使用的使用数量和范围,而不影响作品的价值则确定了使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不可以丑化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定的第一条和第六条就个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学校为了课堂小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适用范围。其中关于个人使用的规定,笔者认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的合理使用范围应该包括复制,这首先是由某些作品的特性决定的,比如在对组合零部件的研究学习中,难免需要拆卸拼装改良,这时就需要复制部分零部件进行学习模拟,其次是由个人的使用需求决定的,比如在书本学习中需要就其中某些页面章节进行归纳整理而对涉及到的页面进行复制重新归纳整理。如果一味的把个人复制行为认定为侵权,那么摘抄书本内容做笔记是否也会构成侵权呢?因此,鉴别个人的复制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主要应该辨别其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个人学习研究还是具有商业性的行为,同时应该查看复制的数量,一般个人学习研究的复制数量较少,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不会构成侵害,而如果个人复制的数量较多,哪怕他的目的是学习研究,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潜在市场的侵害。
综上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是狭窄的也是广阔的,狭窄在合理使用的行使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广阔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受到限制永远不会形成垄断。著作权法既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自身利益,促进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人们创作更多有意义的文学艺术作品;又通过著作财产权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确保文学艺术权利不垄断,信息得以广泛传播,人类可以自由的在学习、参考、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以促进全人类文化的进步。而今,我国的著作权法正在进一步修正中,修正草案已对外公开,其在加强对著作权人保护范围,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明确合理使用范围方面做出了诸多修正,值得期待。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于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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