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国家立法动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0-12-02 10:45 星期三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万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每件收费100元;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每件提高100元。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10元。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每页20元。201页以上的部分:每页40元。
《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确立制度调节手段,有效引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满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限制住。
责任编辑:李纪平
来源:2020.12.2 中国法律信息网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交纳“特殊党费”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
2025/1/12 17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2025/1/12 21域名诉讼中权利人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介绍
2025/1/12 17海勤视点 | 特殊动产售后回租承租人与租赁物原出卖人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对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影响
2025/1/12 20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最长是多久,交通事故处理期
2025/1/12 19山西征地补偿律师-协议拆迁是什么意思?与征收有什么区别
2025/1/12 16上海律协发布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25/1/12 14非法聘用外国人从事培训遭受行政处罚
2025/1/12 20强制拆迁条例都有哪些规定
2025/1/12 17宫爱丽主任参加民建北京市委举办的非公经济法制...
2025/1/12 15高中英语作文:书香伴我成长
2025/1/12 17江苏省信息公开案例 —信息公开应在合法期限内进行
2025/1/12 17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的赔偿受法律保护吗
2025/1/12 15运用购物助手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1/1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