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1. 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简要解读】此处定义的范围较广,排除特定的金融和文化类产品和服务外,几乎涵盖所有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的商业活动,除淘宝、京东、微店外,大麦、大众点评、滴滴、摩拜此类平台也很可能被划入《电子商务法》所辖范围。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简要解读】: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分两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
简单来说,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而平台经营者是指中间方,当然电子商务活动中情况很复杂,很多时候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是混同的,譬如“京东自营”、“天猫超市”之类,因此需要视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资质要求
1.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简要解读】:市场主体登记是指工商注册登记。依据此项规定,大部分的淘宝店铺、微商等均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工业品等产品和服务除外。
2.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简要解读】: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常见的行政许可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等等三百多种。
三、一般运营要求
1.公示义务:
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要解读】:此处对于各种情况下的公告、公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需要重点整改。
2.披露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简要解读】:要注意此处的主体包含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另外刷单、冲流量等行为被命令禁止。
3.推荐算法限制: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要解读】:推荐算法是现在电商惯用的技术,据说淘宝双11的用户界面多达几十亿种,每个用户的界面都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做法是被允许的,但本法同时要求提供不针对性的推送。
4.搭售明示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押金处理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运输风险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简要解读】:基于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物品在运输中灭失,由电商经营者承担风险,除非消费者自行另有安排。
7.信息安全义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简要解读】随着大数据的应用的普及,信息安全将越来越被重视,详细规定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并理解。
四、平台经营者义务
1.监督管理义务: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简要解读】此处的监督义务要求较高,需要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行政许可等进行事先审查,并且要将相应数据属于同步监管机构。
2. 信息保管义务: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③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平台规则、评价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要解读】《电子商务法》从平台规则、评价规则、知识产权规则等多个方面对电商提出了要求,很多平台并没有详细的评价规则和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是匮乏。
4.禁止不合理限制:
①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5.连带责任: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③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解读】《电子商务法》多处对平台设定了承担连带风险的情形,平台方要重点注意。
6.平台广告明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电子商务合同
1.电子合同系统: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货物风险转移: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六、争议解决
1.平台内部解决机制:
①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2.平台先行赔付: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 其他解决争议机构: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电子商务法》集合了《合同法》、《消保法》、《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也新增了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以往,电商在此前法律框架下,存在较多不明确、可有可无、三不管的情况,此种情况即将结束,整个电商行业将往更为健康、合法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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