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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爱华、季万琪:教育企业轻资产运营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上篇)

随着《民促法》、“双减”政策等监管制度的落实,教育市场受到的影响仍在持续,在传统业务全面转型的背景下,以轻资产模式运营的企业受到的冲击几乎很小[1],向轻资产模式转型逐渐成为教育企业的发展趋势。对于部分教育企业而言,轻资产运营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模式。如何有效管理轻资产,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成为教育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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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资产的界定以及轻资产经营模式的特征


1、轻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轻资产”是一个与重资产相对应的概念,重资产通常指占用大量资金的重资产,如设备、厂房、原材料等,而企业的品牌及知名度、经验、客户关系、人力资源、规范的流程、供应链管理和技术研发能力等等无形资产占用资金较少,轻便灵活,所以此类资产被称为轻资产。[2]


轻资产企业的盈利主要靠技术、设计、策划、创意、品牌等以智力资本、知识资本及管理为核心的价值创造系统,是一种“低”财务投入、“小”资产规模、“轻”资产形态、“重”知识运用、“高”投资效益的企业商业模式,可以理解为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以杠杆原理充分整合外界资源,以最低的投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3]


2、轻资产的优势


通过与重资产企业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轻资产企业存在诸多特点:在投资规模方面,资金投入较少,获得的经营收益相对较多,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在企业类型方面,拥有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企业更注重对品牌形象的经营;在投资回报方面,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较少,将利润投入再生产后获得的收益较高;在资产结构方面,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占比较大,企业现金较多,固定资产占比较小,企业在产品研发及宣传方面的投入较多,资金周转率较高。


轻资产运营对核心能力、动态能力和财务资源的提升作用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公司价值创造。轻资产运营为企业带来了更多财务资源,促使企业参与价值链高端环节,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最终提升了企业价值。企业所处行业的产品市场竞争也会促进轻资产运营之于企业价值创造的提升作用。[4]


因此,采取轻资产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市场波动及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还有助于且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企业财务绩效,有助于吸引投资,推动企业进一步转型发展。


3、教育企业轻资产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在线教育的不断发展,大力投资教学园区等固定资产,本身具有一定风险。从教育企业本身的经营特性来看,构建以品牌、技术为主导的轻资产经营模式,确立以轻资产为核心的管理策略,本身就是符合行业趋势,也是当下多数教育企业已经选择的管理模式。


轻资产大多具有无形性,其价值本质上来源于企业内各成员的劳动工作与价值创造,轻资产的创造与管理本质上是一体两面的,对于轻资产的合规管理本身就是对轻资产赋能。


首先,轻资产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是否能够准确地认识资产价值,确立相应的企业发展规划,是企业能否发挥轻资产价值的前提。其次,轻资产的价值波动相比于传统行业更大,侵权成本低,且一旦遭受仿冒抄袭等问题,商业价值会遭受重大影响,且几乎不可恢复。此外,处于初创期的轻资产运营企业由于可抵押资产规模小、信用不足、业绩不确定性大等原因,致使其外部融资约束程度较高。因此,能否事先对轻资产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构筑相应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是轻资产管理的最关键因素。


二、教育企业常见轻资产管理场景下的法律风险


从当前多数教育企业的经营模式来看,轻资产管理主要集中于教育产品管理、品牌管理、名师资源维护、客户资源维护、供应链管理以及数据资产管理等场景。以下对教育企业常见经营场景的潜在法律风险进行逐一简要分析。


(一)教育产品管理场景


价值创新能力是轻资产运营的企业能够得以持续赢利,并保证竞争优势不因对手模仿而丧失的必要能力。创新是其创造财富和持续成长的关键,也是企业未来成长的方向。对于教育企业而言,教辅材料编写与出版、授课视频的录制剪辑以及直播互动等都是教育企业的产品研发及产出活动。如何保障本企业产品的创新性,避免竞品企业的抄袭或侵权风险,以及避免本企业在编写录制等工作中存在涉嫌侵权行为,是非常关键的。


1、教辅材料编写的著作权问题


当前,多数教辅书籍均以考试大纲为基准编写,如法律、财会、建筑等行业均有相关部委出版的官方指定用书,因此教辅材料的编写体例与部分内容往往较为近似甚至高度重复。竞品企业出版的材料可能与本企业存在高度近似。教辅材料之间的抄袭问题与著作权保护,是教育企业常见的法律“痼疾”。


关于教材的独创性要素,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北京环球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定:若教辅材料编写者对大纲的最下一级标题进行大量的内容扩充,且有具体的展开论述、举例等内容,可认为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5]


在具体案件中的判赔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市场价值、用途、定价,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抄袭内容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若遇到类似侵权行为,本企业可根据该认定标准积极准备相关损失证明材料,便于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一方面,教育企业对编写好的教材有排除竞品企业抄袭的诉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避免被其他企业主张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的风险。而对于建筑、法律、财会等具有国家官方出版的考试大纲或真题题库的考试来说,所有的教辅书籍均会参考官方大纲与真题,在这些领域中想编写完全独立的教材题册是不现实的。当前认定抄袭的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共存于一个市场的教辅书籍难以避免接触,而在相关书籍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情况下,即便事实上独立编写,也有相当程度的几率被认定为抄袭。根据笔者检索的相关判决,如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中公教育等机构的相关纠纷[6],法院均认定了被诉方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明确实质性相似的界限,对教育企业顺利开展教材编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授课视频录制剪辑中的法律问题


对于多数依赖录制视频授课的教育企业,吸引生源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教师在授课时对于讲解内容的编排以及引入的丰富案例,因此竞品企业若套用本企业的授课内容及相关案例,会在很大程度上分走部分生源,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授课视频的套用是否构成侵权,如何主张权利,也是线上教育中常见的问题。


2022年3月起,知名法考机构众和法考因旗下教师郄某某在授课中未经允许使用了瑞达法考老师刘某某的原创案例,在微博上引起广泛讨论。本案例中,双方精讲课所有内容,约55小时,91个案例,从内容到表述,几乎完全相同。经过长达4个月的网络声讨及维权,最终众和法考于2022年7月承认该行为侵犯了瑞达法考刘某某老师知识产权,发布了公开道歉声明,并承诺赔偿刘某某老师一百万元人民币。本案例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教育机构线上视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后续维权工作进行了启示。


若被抄袭的客体是视频中的案例讲解内容,那么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其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构成作品需满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等要件,同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官方文件、事实消息等对象。


在讲解部分构成法律保护的作品时,需判断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然后判断涉嫌侵权人是否有“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以证明在后的作品可能并非独创。当行为达到了“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标准的情况下:若竞品企业面向现场听众进行讲课行为,可以主张其侵犯表演权;竞品企业讲师将授课内容进行现场直播,可以主张其侵犯广播权;竞品企业把包含抄袭内容的讲课视频上传至网络,可以主张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不同的侵权使用方式和场景,涉嫌被侵权企业可采取相应不同的诉由和法律措施进行救济。


3、直播授课及互动的法律问题


当前,很多教育企业开始采取直播等形式进行授课,以加强与学生的互动,提高教学效果。但在直播过程中,由于面向的主体比线下更多,对参与直播的学生无法如同线下授课一样进行约束,且直播内容往往会留痕,部分授课内容可能存在较为敏感的话题。因师生互动中脱口而出的发言,或者是讲解过程中使用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等,均可能存在侵权风险或违规风险。同时,竞品企业也可能套用抄袭本企业教师在直播中的授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管理直播行为,并保障本企业权益,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教案具有独创性,且讲授过程中基本按照提前准备的材料进行讲解时,相关直播内容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其讲解过程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行为。若教师基本脱离讲稿,以即兴发挥为主,若是口述出的讲课内容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口述作品。而直播画面经企业录制后制作的讲课视频通常属于录像制品。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讲师本人通常是前述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承载的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应该归属于录制者,通常为企业。实践中,也存在法人作品、合作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等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分析判断。


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7],某教师的授课主要方式是在直播授课过程中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引导式提问、设置写作任务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展现了其个性化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及理解学科内容的教学思路,系独立构思并口头创作而成,故其讲授内容构成口述作品,该教师享有该口述作品完整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该老师,也即权利人授权对其直播课进行录制,并在淘宝平台开设“朗声教育”店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销售涉案课程,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种情况下,若想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课程视频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4、软件等资产的管理


根据安永的分析[8],若企业未进行合理的软件资产规划,导致购买了过多不需要的软件或购买的正版软件数量不足,可能会使得员工通过其他不适当的方法获取软件,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合规风险。


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诉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中[9],法院在被告办公场所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有1台安装有涉案软件,且不能说明涉案软件的合法来源情况下,被告虽辩称该部分软件系员工个人自行安装学习使用,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在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时,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为被告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被告擅自将公司的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致使法院无法保全证据情况下,法院推定这33台电脑中均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同时,法院根据尚存电脑44台为基数,乘以1/4的抽查比例计算侵权数量,最终得出侵权软件数为33+11=44套。关于涉案软件价格,法院根据涉案软件的版本新旧程度、服务费用与软件捆绑销售的市场交易习惯、国内类似软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软件的合理价格,最终认定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6万元。


关于软件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应当比较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当被告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时,可比较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中是否存在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特有内容,或者在软件运行结果等方面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中[10],法院指出,在认定近似时,也可比较软件中是否存在相同的缺陷;在源代码大部分相同,仅有少部分参数存在差异时,仍可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根据《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8条,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时,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是否协助销售、共同研发或参与修改等。当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先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且被告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其不可能接触到原告软件的,可以被推定为存在“接触”可能。


此外,若企业的采购部门、IT部门、合规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存在过于分离的情况,软件资产自采购至落地实施的过程中亦会存在采购费用、产品功能、软件开发、流程合规无法融合的情况,此时企业内部需加强沟通和协调。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相关软件代码,也可能因著作权登记申请不及时,而在寻求法律保护时遭遇举证难问题。


(二)教育品牌管理场景


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品牌是企业、产品、社会的文化形态的综合反映和体现,在当前品牌先导商业模式中,品牌效应意味着商品定位、经营模式、消费族群和利润回报。相比于其他行业,学生对老师的信任程度往往是双方能否达成服务合作的前提,机构的声誉、教师的口碑等对于吸引生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效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就意味着稳定的生源与良好的发展前景。教育品牌的维护管理主要体现为商标管理、广告宣传、品牌输出、账号资源管理等场景。


1、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风险,如商标申请布局不完整,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2商标使用风险,如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超范围使用、侵犯他人在先其他权利、商标标识使用不规范等。


商标类侵权案件往往与不正当竞争关系紧密,在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后,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越来越高。如“raumplus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11],法院适用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5000万元。该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司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产品发票、包装清单、海运单、全国经销店门店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认定原告等将“德禄”系列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并在市场环境中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且认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告从事的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具有特定联系,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从近些年商标法修订趋势和日渐增多的商标侵权案件来看,企业商标管理与使用的不当,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2、广告宣传


为吸引生源,在教育企业的广告宣传过程中易发生不规范的情况。如虚构教师简历,依托高校、行业协会等名义进行宣传,暗示其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命题工作;虚构学员评价,虚构企业获得的荣誉等;夸大教辅材料与教学服务的效果,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效果最好”、“质量第一”等;对学员做出参加培训一定可以取得良好成绩等承诺等。前述行为均可能违反广告法规定,并受到市监局处罚。


例如,北京市丰台区市监局于2022年对北京医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了12万元的处罚,根据该处罚决定书[12],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上公开课板块下的课程页面发布“1小时学会技能”、“第一站中内考题20分全拿”、“1小时掌握技能3站体格检查套路”等内容,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市监局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12万元罚款。


此外,在宣传推广过程中,部分企业可能未经授权,就将学员个人肖像或隐私信息进行了对外展示,或者未经核查确认,就使用合作单位提供的包含人物肖像等信息的教学素材,这都存在潜在侵权风险。


3、品牌输出


部分教育机构通过加盟模式输出教育品牌,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但加盟过程中如何约定授权方与加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的员工培训、运营管理等均需要进行系统完善的设计。


实践中,部分教育企业在扩大品牌影响力时,可能选择与合作方签署品牌加盟合同,品牌加盟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成立分公司、品牌授权、商业特许经营等多种类型。不同的加盟方式的法律后果差异很大。总分公司形式的风险在于总公司需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可能承担直接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共同责任。如选择商业特许经营模式,需要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外,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等。


实践中,对授权模式缺乏考虑,可能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多问题。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在加盟协议中约定采取总分公司的授权模式,而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通过发布公众号文章、微博宣传方式侵犯其他公司的商标权及著作权,因分公司本身经营存在问题,几乎没有资产可供赔偿,权利人由此提起诉讼时,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虽对相关侵权事项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由此却承担了法律责任,给自身经营带来了很多困扰。


4、账号资源


为实现生源的扩展和推广,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购买一些订阅者较多的公众号。但根据微信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运营者只是拥有使用权,帐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因此,通常所理解的公众号购买实际上是公众号迁移。迁移主要有五个过程:申请迁移、公证处公证、上传公证材料、第三方机构审核、数据迁移等步骤。若相关购买协议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此外,诸如抖音号、B站号等账号资源的买卖均存在法律风险,在平台用协议禁止账号买卖的规则下,即便相关司法判决均认可协议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原来的账号使用者可以根据平台规则找回账号或者平台发现违规事实而采取封号处理,司法实践亦明确了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账号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账号内有关权益公示的权利人[13]


但是,如果做好相关合规准备工作,司法裁判亦会做出有利我方的认定。例如易商教育咨询公司与传音信息技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14],易商教育希望在抖音进行直播带货,但因抖音平台要求,在直播间开启带货业务,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的资质,而易商教育公司尚处于筹备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于是找到具备相关资质的传音信息公司,以传音信息的名义注册了直播间的店铺。双方约定店铺产生收益后,传音信息需要将直播间带货的营业返还给易商教育。后续,易商教育为建立抖音直播间的店铺,支付了保证金、IP备案费等各项费用,但是传音信息仅返还部分营业款,且将易商教育店铺中的营业款项私自提现。而后易商教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期间传音信息主张由于抖店是以其名义注册,传音信息是网店的权利人,易商教育仅是借助自身平台销售课程。随后,易商教育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记录及相关证据,证明了借用资质的事实存在,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传音信息应当返还易商教育营业收入40万元。


因此,相关账号租用、买卖等行为需要相当谨慎,注意明确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并保留证据,以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取得对己方有利的裁判结果。


(三)教师资源维护场景


对于教育企业而言,教师资源尤其是名师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源。名师资源流向竞品公司,或者高管跳槽并大批带走师资力量,可能会对本企业的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劳动合同法》设置了竞业限制制度来规避类似风险,例如原公司大力宣传推广培养的名师,在具有行业知名度后,跳槽到竞品公司,或者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了原公司研究开发的特色教学方法,并带到竞争公司,或者自创业经营与原公司相同业务时,司法机关通常会认可用人单位与这类培训老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可以与高管签订类似的保密、不竞争和不招揽协议,以规避相关风险。


1、教师跳槽


在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公司诉教师朱某案件中[15],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公司与教师朱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对竞争业务范围做了明确约定,包括K12在线教育、K12线下教育、教育咨询、教育培训、辅导等相关领域。同时,对竞争对手也做了明确约定,包括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以及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离职后直接或间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设立或控制的K12教育领域业务的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小船出海公司向朱京城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之后,朱某跳槽到网易有道公司,小船出海教育提起劳动仲裁,又经历一审、二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因双方合同约定明确,支持了小船出海教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返还4万余元补偿金,并支付17万元的违约金。这一案例说明劳动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


2、高管跳槽


高顿教育诉其前经理刘某案件中[16],高顿教育负责员工管理并组织人员进行证书培训服务销售工作的前经理刘某,其离职后高顿教育依约向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他却加入了主营业务高度重合的金财时代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北京事业六部总经理。且经调查发现,该员工在离职前已加入前述公司,且还诱使高顿教育北京三分公司销售团队核心员工8人一起加入。高顿教育起诉刘某后,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掌握原告大量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极大。同时,原告在被告离职后按月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诚信履行其义务。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高顿教育主张,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余万元。


而当合同约定不明,竞业限制补偿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对违约高管的限制力可能大打折扣。如在张某与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高管跳槽或组织成立新公司,并在同一时间带走原公司师资力量,无论是合作、雇佣或是劳务关系等其他形式,即便相关教师与新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只要表现为老师至新公司授课,即可认为违反不竞争、不招揽义务。但本案中,高管张某与文都教育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且文都教育并未向张某支付相关限制所对应的补偿费用,因此法院未全部支持文都公司请求的较高额违约赔偿金,将违约金由原告主张的50万元酌情减为10万元。


这对广大教育公司的启示是,在面对跳槽问题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同时也要完善雇佣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并积极依约履行与原教师、高管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以便法官更加清晰的认定事实。


3、短期聘用等问题


部分教育企业还会与高校学生或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签署短期聘用合同或临时聘用合同,由于短期工作难以使员工实现价值认同,因此短期工违约或不尽职工作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如何规范相关制度设计,设置合理的薪酬体系,有效管理名师资源,丰富师资力量,是教育企业轻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注释:


[1]参见公众号“陶辞研究院”:教育企业年中财报盘点 轻资产模式或将成为企业运营新思路smp.weixin.qq/s/JZvcG_hhBXvV9CXh7tb4Pg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21条


[3]刘闲月,林峰,孙锐.企业轻资产商业模式的内涵、动因及运营中的战略能力[J].中国流通经济,2012年第5期


[4]周泽将,邹冰清,李鼎.轻资产运营与企业价值:竞争力的角色[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429号判决书


[6]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53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574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01号判决书


[7]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504号判决书


[8]参见公众号“安永EY”:促合规,提效率,降成本——软件资产管理优化初探smp.weixin.qq/s/OmVlsl0ag6mNLUVm3ZjkNw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60号判决书


[10]参见最高院发布的第49号指导案例-(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书


[1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636号判决书


[12]参见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丰市监处罚〔2022〕7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405号之二裁定书


[14]参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9879号判决书


[1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642号判决书


[16]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80号判决书


[1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70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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