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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 (第八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八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重要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定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2、新增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新增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暂行规定的通知》;(2)《广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3)上海市《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4)《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北京市《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一、重要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公布日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24日公布。

 

2、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对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校外培训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二、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1、公布日期:

商务部于2021年6月30日公布。

 

2、“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规划的制定基础及目标:

“十三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实现重大突破,从2015年1356亿美元增至2020年1493亿美元,位居全球前列。外资存量约2.8万亿美元。引资质量不断提高,高技术产业引资占比明显提升。外商投资法出台,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大幅提升。“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商务部编制《“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专章制定了“十四五”期间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方面的若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优结构、提质量,提升引资综合竞争优势,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

 

3、关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发展规划:

1)“十四五”时期吸收外资方面主要预期性指标:

商务部公布“十四五”时期商务发展主要预期性指标,在吸收外资方面,预期在2020至2025年内,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达到7000亿美元(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占比达30%,自贸区港吸收外资占比19%左右。

2)扩大外商投资准入领域:

1)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引导外资更好融入国民经济循环;

2)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商业模式;

3)推动重点领域开放,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

4)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条件;

5)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投资,支持外资企业设立全球和区域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3)健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1)加快完善新型外资管理体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2)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及时修订相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非禁即入”,确保内外资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3)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文件“立改废”,不断完善与外商投资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落实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

4)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报送系统,优化数据报送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各类措施保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推动部门信息交流共享。

4)创新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1)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绿色园区;

2)发挥开放平台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围绕主导和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加快形成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外资集聚区;

3)推进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叠加和优势互补;

4)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加快引进主导产业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5)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打造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要素集聚;

6)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完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强化高质量、绿色、开放发展导向;

7)探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试点;

8)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赋权力度,强化赋权事项承接落实;

9)建立完善跨区域交流和共建共享机制。

5)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以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权益为着力点,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2)完善利用外资政策体系,聚焦外资企业共性诉求,持续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3)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推动保障外资企业平等享受财税等政策,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推动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平等保护外资企业产权;

5)全面提升外商投资服务,优化更新外商投资指引,为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投资信息,完善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

6)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推动产业链精准招商,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7)开展跨国公司地方行等活动;

8)发挥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投资促进平台作用。

6)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重点举措:

1)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差异化探索,形成“1+N”试点示范布局。分类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总结推广试点成果,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围绕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推广产业链“链长制”,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研发、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相关产业从东部地区积极有序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

3)招商引资效能提升行动:指导各地聚焦重点领域,因地制宜健全“产业链图谱”,建设投资项目信息库,推动招商信息共享。发挥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作用,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加强要素保障和跟踪服务,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和建设。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11日公布。

 

2、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重点任务:

1)重点任务: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

2)具体措施: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进一步缩减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便利外资企业准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

1、公布和生效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6月29日公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

1、公布日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公布。

 

2、关于外资银行的内容:

(1)将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事权,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三、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9号)

1、公布日期和试行期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7月1日公布,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2、出台背景:

国家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予以专项税收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中,明确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并就优化办理外资项目确认书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提升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便利度,支持广东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3、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5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办理权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项目)项目确认书;初审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项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2)优化办理流程:项目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通过广东省在线平台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对已通过广东省在线平台办理并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项目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后自动生成;对属于政府部门核发且已经归集到广东省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采取调用电子证照方式,项目单位免予提交。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在线平台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后续进口设备清单。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广东省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也可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具。

3)强化监督管理: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将项目单位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于下级机关违法违规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影响项目确认书正常办理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广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1、公布日期及申报期限:

广州市商务局于2021年7月23日公布,申报企业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下项目给予奖励:

1)外资新项目:对2020年在广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外资增资项目:对2020年在广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3)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予以支持:

a. 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9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b.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c.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支持条件及标准:

a. 项目投资奖励。对2020年在广州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b.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州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0 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187号)

1、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1年7月22日公布,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出台背景: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为落实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并公布了《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主要内容:

1)审核部门:

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2)外资研发中心资格认定条件:

按照《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的条件认定: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3)申报时间:

1)2021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中所称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发布之日起45天内(截至2021年8月12日,该清单尚未发布);

2)2022年至2025年,每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

1、公布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于2021年7月16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主要内容:

1)贸易型总部的定义:

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2)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上海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5)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上海市各区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上报上海市商务委,由上海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3)鼓励政策:

1)资助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对于符合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2)资金运作与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开展战略性合作;支持贸易型总部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单库,予以支持。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支持其所在企业集团或外商投资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鼓励贸易型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贸易型总部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

3)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及其相关人员提供财税制度方面、简化出入境手续方面、人才引进方面、贸易便利方面、沟通服务方面等多种便利措施和扶持政策。

4)区级政府支持:上海市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贸易型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贸易型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

 

(五)《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京商消促字[2021]25

1、公布日期和申报时限: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7月23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公布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推动首都消费市场国际化、品质化发展,着力将北京打造成国际品牌集聚地和本土品牌孵化地,建设国际品牌“引进来”和本土品牌“走出去”的连接中枢,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持续推进国际消费枢纽城市建设进程,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北京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和旗舰店的示范店。北京市商务局自2019年以来对商业品牌首店进行政策支持,北京市商务局于2019年3月13日公布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19]9号),于2020年9月24日对《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0]39号)。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北京市商务局于2020年11月5日公布了《关于2020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京商消促字[2020]48号,以下简称“《2020年度补充通知》”),对商业品牌首店鼓励政策的支持方向、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为提高企业申报首店项目便利度,扩大政策受益面,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7月23日公布了《关于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京商消促字[2021]25号,以下简称“《2021年度补充通知》”)。《2021年度补充通知》全文分为支持方向及内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最低经营期限、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时限和工作要求八个部分,明确了2021年度北京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工作如何开展。

 

3、《2021年度补充通知》相较于《2020年度补充通知》的主要变化:

(1)强调“优先支持引进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示范店”。

(2)强调“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3)取消“新引进的示范首店、旗舰店自注册登记起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条件。

(4)对于通过北京市商务局复核的项目,由北京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方向、实际投资额度、支出进度、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1

1、公布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9日公布。

 

2、关于优化外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月底前,清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9

1、公布日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10日公布。

 

2、关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实施方案:

(1)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适时启动地方立法,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文件,确保外商投资准入前后均享受国民待遇;

(2)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3)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4)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

 

四、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21]1093号)

1、公布日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7月29日公布。

 

2、主要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废止文件目录,其中包括:(1)《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5]60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598号);(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451号);(4)《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1]1号)。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着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实习律师 张馨心 律师助理 范晓华 律师助理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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