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专栏
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2020〕347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新增“亲子关系纠纷”案由,自此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终于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
近来,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逐渐增多,那么对于这类新增的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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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主体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有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主体进行了修改。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或母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并不再要求必须以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其中一方为主体,这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解决亲子关系纠纷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可据此要求对其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做出认定。同时,成年子女仅有权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无权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司法实践中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法院均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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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必要证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但对于何种证据能够达到“必要证据”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结论。经检索近两年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相关裁判文书,除亲子鉴定报告这类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最为普遍的证据以外,法院也支持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够构成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比如下述案例中,法院均认定原告已提供了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杨某华诉庹某、杨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原告杨某华以庹某怀杨某时,其长期在外务工,并未与庹某有性关系为由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提供相应录音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认定原告杨某华的主张成立,判决原告杨某华与被告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1与王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原告王某1提交其与被告王某2、被告之母王某3的血型检验报告单,用以证明王某2的血型与父母血型不符合遗传学规律,据此主张其与王某2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法院认定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申请亲子关系鉴定,王某3明确表示不配合鉴定,可以推定王某1主张其与王某2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1与王某2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杨某2与杨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原告杨某2提供精液分析报告单以证明原告精子不正常,并向法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被告拒不配合鉴定。法院认为,原告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经法院释明,被告仍拒不配合鉴定,导致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杨某2与被告杨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必要证据并不仅限于亲子鉴定报告,能够据以证明不存在产生亲子关系事实可能性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能在生物学或遗传学角度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血型检测报告、精液分析报告单等证据均可成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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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采信自行委托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会采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据,但在少数鉴定程序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
比如,李某与李小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该鉴定系李某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样本系李某自行采集的其所称为李小某咀嚼过的口香糖并由李某送至鉴定机构,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并未采信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据。

结 语
亲子关系的确定是判断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以及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法定继承关系的基础,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结果对于能否维系各个家庭的亲属关系、基本生活乃至未来的财富传承都至关重要,处理此类纠纷不可大意而应当谨慎,如此方能为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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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尹红志
■ 高级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
■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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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蕴
■ 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专职律师
■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领域
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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