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健全的法制体制下,能够协调、沟通、维护征纳双方或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当首选税务代理。这一点,早已被包括日本、美国在内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校验,且已被我国政府所认识与重视。但种种原因,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之路却不尽畅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障碍有三。 障碍之一:市场准入欠位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业的现状是:机构-官办起家绝对多于自发民营;领域-增值税、涉外税收的代理绝对多于其他税种及本土本地企业的代理;地域 -沿海、特区、大城市的代理绝对好干中小城市,县及县级以下的税务代理几乎是空白。这些现实固然有我国的经济、人文、历史诸因素使然,更重要的在于我国的税务代理“出生名分不高”。 新、旧征管法在“附则”中都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独立条款。不少人将此作为明确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地位的依据。但笔者以为,将此条款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之一,倒更符合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民法的精神。从语言逻辑角度推理,此条款并非为明确税务代理法律地位之说,在税收征纳实践中,先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税务事宜的权利,才有税务代理滋生的土壤。对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以及规范的直接依据是部门规章而非国家法律。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的《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代理执业规程》中,才能明确找到税务代理的地位、职能、范围等依据。 障碍之二:市场发育不够 发展税务代理业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不申报、不及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从“非税论”到“税利并存”,再到“利改税”,特别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税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后,税务代理业成长的条件、基础已日臻完备和成熟。经济环境上,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都必将为税务代理业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平台。但在实际中,税务代理业的需方市场并未呈现繁荣发展的态势。 一是“三自”纳税的观念淡薄。全社会尚未完全形成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纳税气候。不能把自觉申报、自觉纳税当作每一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就谈不上有寻求他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动机和前提。 二是在规避涉税风险上心态不正。现阶段,“法不责众”的攀比意识、“民不告官不究”的侥幸心理、“损国家又没损别人”的谬论还颇有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纳税人寻求降低纳税风险的根基。 三是维权意识欠缺。税收征管集税务行政与经济管理双重职责干一身,在具体的税收征纳过程中,难免会触犯、损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但现实中极少有纳税人能够自觉地、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气死不告官”、怕与税务机关闹僵的心态成了大部分纳税人不敢维权、不愿维权的托词。由于缺乏维权意识,致使纳税人在处理纳税冲突时,没能像处理其他民事纠纷那样,敢于和勇干寻求他人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节税的方向点错位。今天,加强内部财务核算和管理,降低经营成本费用已成为经营者的共识。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不少经营者,尤其是小型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私营业主对如何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只顾盯着“减、免、缓”,而忽视了节税的主攻点,即在遵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 障碍之三:市场培育乏力 市场引导消费,消费推动市场。纳税人主动寻求税务代理是需方市场,税务代理业是供方市场。除了需方市场发育不够,目前,我国的供方市场培育乏力也是一个客观现实。 一是税务行政执法欠力度。削弱了税务代理业市场需求。如果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使违反税法者受到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重罚,打消其侥幸心理,那么,纳税人就会主动寻求税务代理为自己的各项涉税事宜进行筹划。可以说,税收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务代理需方市场能否快速形成与健康发展,反过来,市场需求的增加又会刺激供方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是税收行政职能越位扭曲了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立足点之一,是澄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还税务登记、税收申报权于纳税人,按“你申报,我征收;你偷税,我处罚”的原则,变革计划经济下的“保姆式”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与此相悖的现象。比如协商办税,以税收收入计划定企业纳税数额,对辖区税源大户采取“胎保”政策等。这些都自觉不自觉地跨越了本不该行使的职权范围,“越俎代庖”的后果,扭曲了征纳之间的本来面目,也使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税务代理宣传不够,降低了自身的市场价位。作为中介组织,一方面,要以自身过硬的技能和效能为需方提供自己的服务;另一方面,应大张旗鼓地推介自己,为税务代理这个新生事物正名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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