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一律无效么?,案例简述:1992年,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村民张某与王某签署《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将自己财产房屋一间,院宅一座卖给王某,价格壹仟元,双方永不反悔。
2001年,张某一家迁出该村并转为居民户口。
2002年,上述房屋坍塌,经村民及村委会同意,王某一家出资5000元加盖院墙及房屋2间,2008年加盖房屋200平米。
2010年2月,该村实行农村土地腾退项目,王某一家获得相应腾退补偿款项及安置用房。
,2010年10月,张某将王某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1993年10月签署关于北京市某区某地房屋买卖《协议书 》无效。
理由是:得知农村房屋不允许买卖,买卖一律无效。
那么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经买卖真的是无效么?,律师意见:,张某既然早已为居民身份,那么对诉争的宅基地就不享有任何权利。
众所周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如果张某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其原告的主体资格都存在着质疑。
1990年1月1日实施及2007年修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因此本律师认为张某对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1992年签订时,张某、王某均为同村村民,不属于法律禁止出卖的情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此外,王某作为朝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后续翻盖、加盖房屋经过村民及村委会同意,从这一点上也不应否认《协议书》的效力。
,综上,各案各有不同,对于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否认政策。
最后,该案经过两次庭审,最终以原告方张某撤诉终结。
,注:上述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就该案的法律意见,不代表本律师今后代理相关案件的结果承诺。
,罗艳杰律师,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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