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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关于强制拆迁的最新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拆迁在中国很常见,而强制拆迁可能相对较少。强拆通常是针对一些违章建筑或者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因此,我想每个人都想了解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
为正确处理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的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赔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书及被征收房屋、直接利害关系人;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情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与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材料不全的应限期补正,并在提供最终补正材料后五日内补正;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执行的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在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赔偿: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二)法律法规明显缺失的;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的;
(四)明显违反行政管理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的;
(六)超越权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房屋拆迁裁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有两种方法可以拆除:
1、行政拆迁,经区县房产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产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实施拆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产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条例》号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三、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1、案件受理登记
2.实地调查记录
3.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注明:a.上述行为的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停工(核查)通知书》(在承办人的意见和依据上签字,再报领导审批后做调查记录)。
5、做好调查和询问记录
6.向规划部门发送业务请求函,并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和依据报领导审批)。
8.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在何年月限期之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根据房屋面积和自由裁量权确定,并告知陈述和申辩。
9.服务收据
10.限期拆除期满后,检查并填写《限期拆除告知书》。
11.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向报区政府备案《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
12.签发《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三个月内告知其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
13.发布《强制拆除决定书》,限定其在7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执(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书可以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查,填《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16.出具《核查情况登记表》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
17.已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贴《强制执行决定书》(限七天内自行拆除,距离《强制拆除公告》还有一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拆,做好强拆记录,此时距离《强制执行决定书》已过三个月,符合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要求。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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