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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置旧房屋能否强制拆除?法院:违法!

【案件回放】


黄某在贵州某镇某组某号建有一处150平米左右的房子。2020年4月14日,某镇相关部门在没有和黄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向黄某发送任何通知、更没有履行任何公示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将黄某的房屋强制拆除。黄某认为,某镇相关部门的行为,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要求,严重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镇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某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系实施防灾应急措施而非拆迁,作出拆除行为合法有据。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审理,最终判决确认某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黄某弃置旧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因黄某原居住点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且系最具显示危险和威胁的地质灾害危及点,黄某在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另择宅基地修建房屋并搬离原居住点后,其旧房因未能及时拆除而处于闲置和弃用状态,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部分垮塌及严重毁损现象。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同时,对维护某村貌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系当年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后未及时拆除黄某原居住点的旧房所致,属于某镇相关部门当年组织黄某搬迁避让的遗留事项和烂尾工作。

某镇相关部门拆除黄某以上房屋的行为,一方面是自己开展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职责所在,更主要的是继续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赋予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对当年搬迁避让工作不彻底的有效改进和对遗留工作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措施。虽然某镇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是为了对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包括黄某在内的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负责而为,虽然有别于一般的征地拆迁、拆违及棚户区改造工作,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由于某镇相关部门毕竟是针对黄某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非情况十分紧急和紧迫状态之下,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实施。鉴于某镇相关部门在拆除黄某旧房之前,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催告黄某自行履行义务、未听取黄某的陈述和申辩、未向黄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未履行拆除公告等法定程序。

因此,某镇相关部门在此情形下将黄某闲置和弃用的旧房屋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予以判决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载明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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