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的所有人问题
张炳贵与李永芝系夫妻关系,张青松系二人之子,李小琴系二人儿媳。2010年8月31日张炳贵、李永芝以张青松、李小琴的名义与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卧龙区名门华府3号楼一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合同上签名由张炳贵代签,购房款以及水电费、物业费等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由张炳贵、李永芝支付,票据由张炳贵、李永芝持有,房屋一直由张炳贵、李永芝管理使用。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张青松、李小琴。后张炳贵、李永芝因房屋所有权与张青松、李小琴发生纠纷。张青松、李小琴认为自己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张炳贵、李永芝将产权证登记在其名下,属于赠与,房屋与张炳贵、李永芝无关。张炳贵、李永芝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说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地属于该当事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部门对房屋当时的房屋状态的证明和认可,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张青松、李小琴主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只能证明二人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并不能证明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也不能解决其与张炳贵、李永芝之间权利确认问题。张炳贵、李永芝交付了购房款及与房屋有关的费用,房屋一直由张炳贵、李永芝管理使用,有关票据由张炳贵、李永芝保管。除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青松、李小琴名下外,张青松、李小琴没有任何有关房屋的原始票据。从签订合同情形看,购房合同是张炳贵代签的名字。故应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张炳贵、李永芝借用张青松、李小琴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应是张炳贵、李永芝。张青松、李小琴主张房屋是张炳贵、李永芝赠与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主张成立。从张炳贵、李永芝的行为及双方争议、起诉看,张炳贵、李永芝并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张炳贵、李永芝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卧龙区名门华府3号楼一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归张炳贵、李永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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