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正式印发,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对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制定程序、主要内容、特点优势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我省征地执行“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结合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制定于2014年(昆明市为2015年)。其中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共有106个县(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共有23个县(区)。“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是通过测算近三年土地的平均产值,结合补偿倍数确定。该补偿标准实施以来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原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时效性、测算方式、保障用地和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已跟不上发展形势,无法适应土地征收工作要求。2020年1月1日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全省制定了“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原来的“统一年产值”加“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征地补偿标准统一为“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11号)。
三、制定程序
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分级制定程序,落实逐级审核制度,在全省统一部署、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统筹平衡、分级听证论证、分级审核把关的制定要求。通过“统分结合”的方式,实现我省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成果真实、准确、严谨,符合各地实际情况。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测算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是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而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着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确了安置补助费比例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60%。
三是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同时明确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填补了我省原征地补偿标准的空白。
四是为与我省原征地补偿标准做好衔接,提高广大群众接受度,各地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类设定调整系数,体现水田、水浇地、旱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的补偿标准差异。
五是循序渐进体现同地同价原则,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减少区片划分数量,目前全省各县(市、区)区片划分基本在5个以内。
五、主要优势
我省新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相较原补偿标准有着以下3方面优势:
一是采用底线思维,更加尊重征地补偿的市场规律,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我省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进行测算,被征地群众对年产值的标准认定常有不同意见,补偿倍数从16倍至30倍跨度大。新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用“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代替,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生活成本等变化,更全面,更符合市场规律。例如部分县区未利用地由于其产值较低或基本无产值,导致原征收补偿标准甚至低至500-600元/亩。本次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程中按照底线保护思维,更多地考虑土地利用的价值,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确定为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30%,使地类之间的差异逐步缩小。
二是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充分协调平衡。由于我省立体气候明显,导致原来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产值差异过大,进而不同地类之间、不同区域之间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容易引发征地矛盾。而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结合同地同价原则,逐步缩小地类之间的补偿差异,尤其是林地补偿方面,以往林地分为灌木林、乔木林、有林地等地类,同一区位不同林地补偿差异较大,而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林地将不再细分,突出了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即只要征收后不影响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功能,其征地补偿标准一致,体现了同地同价原则,也有效化解了线性工程、跨区域征地项目因细分地类导致补偿标准差异过大的问题。
三是充分衔接,确保平稳过渡。本次新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中,允许地方结合以往实际补偿经验及当地实际,适当设定地类调整系数,确保新制定的标准与原标准平稳过渡,也有利于保护优质耕地。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定期调整更新的要求,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充分体现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已公布的数据显示,云南省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相邻的四川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均补偿标准差异不大,总体协调平衡,与我省所在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一致。同时,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比全省平均涨幅为15.26%,切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关于新旧标准衔接的问题
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原我省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至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暂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09号)执行的,须在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60日内补齐差价。
七、注意事项
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0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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