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女士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位于东城区建国门一处房屋租给科技公司从事办公用途。
合同里面约定了租金为年付,一年为45万元,同时在合同里面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同时在附件条款中约定了科技公司在租赁期间如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逾期支付租金。
如果逾期支付的超过15天没有超过30天的,按照科技公司没有支付租金的4%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的部分按照5%支付违约金。
后来双方在支付第二年租金的时候发生纠纷,因此科技公司被主张除了租金之外的违约金,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科技公司收到杨女士的起诉状,发现自己被告了,对方不仅主张租金、还主张了高达15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分析】
律师对于及公司纠纷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律师认为此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为违约金的规定是过于高的,可以建议法院适当的减少,但是要证明前提是我方不是故意拖延支付。
那么下一步就是搜集证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整理,包括走访的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双方沟通的大量的录音、微信沟通过的截图等证据。
最后一步就是开庭前模拟法庭的辩论。因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在开庭前我所律师都会进行模拟法庭,把对方可能提及的问题均进行整理回复。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我方承认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但是是与对方提前协商的结果。
在支付租金前,由于科技公司经营出现一些问题,当时科技公司与对方是属于协商一致,不符合合同里面的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本就不应该支付租金,同时即使存在支付租金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违约金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上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犯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出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限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即使是支付违约金,数额也不应该是15万元过高的数额。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两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违约金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科技公司有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裁判科技公司向杨女士支付拖延的租金45万元,关于违约金部分,在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电子证据、视频资料上,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并未支持对方违约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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