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是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权利义务明确、合法,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当履行不将已售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义务,买受人有权保留已售房屋。
2。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限期合同吗?
所谓有期限合同,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的依据的合同。以所附期间作为合同有效期开始依据的,则该期间为延期期间;以所附期间作为合同效力终止依据的,该期间为解除期间。延长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需要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只有期限到来,双方才开始履行义务;有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已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限届满,双方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这里确实有一定的“期限”,但这个期限绝不是限时合同中的“期限”。因为:第一,如果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间”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成为法律上的约定。有效的。但期限届满,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销售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者,就无法获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其次,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期期限,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尚未取得法律效力。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有在截止日期到来时才生效。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房款。显然,这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有期限的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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