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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公共利益强制拆除,目的正当也不能掩盖违法的事实

案情简介

 

      原告分别于2004年、2006年开始租赁安阳县某国有土地生产经营,分别签订了《租地协议》,投资建设了约1500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2016年,安阳市政府因为建设社区公园,需要占用租赁未到期的该地块,但被告安阳县政府拒绝原告依法获得补偿的要求,因此委托人拒绝搬迁。2017年8月3日、9月10日,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向原告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履行限期整改催告书》,9月11日,原告的建筑物被安阳县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不服,遂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军律师和程树法律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2019年11月1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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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政府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面比较广的,往往都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是目的正当,不代理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正当的。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也是会被判违法,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本案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案涉出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收回,二是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首先,由于案涉土地租赁未到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先依法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很明显被告还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没有给原告任何经济补偿。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做出行政决定前后以及履行催告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即使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被告并没有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在程序上明显违法。因此,被告的强拆行为被判违法也是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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