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当事人设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革,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镇和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明智,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村东
法定代表人:薛瑞鑫,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正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路利军,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和区公安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商品街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和阳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建革因诉被申请人南和区人民政府(原南和县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原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南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原南和县公安局)及一审被告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南和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错误。
1.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强拆房屋属于行政强制,两行为对张建革的权利义务影响不同。
2.二审法院未认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送达给张建革。《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未送达不对外发生效力。张建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张建革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起诉条件。本案中,2018年1月20日,南和区交通运输局(原南和县交通运输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向张建革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内容为“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邢台市环城公路道路两侧建筑规划控制的通知》(邢政字〔2017〕19)要求,禁止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您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违规自建,属违章建筑。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2018年4月8日,张建革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张建革以南和区人民政府、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和区公安局、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彩钢房、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毁坏原告物品的行为违法。法院应先审查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张建革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张建革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即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张建革,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张建革不发生效力。二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裁定驳回张建革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张建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记员 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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