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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男女有别重男轻女,按性别补偿怎么处理?

关于这样的“男女不平等的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既给男性户主家庭发放,也给女性户主家庭发放,并没有性别区分。在土地的经营权、承包权、补偿费上,男女也都是平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看出,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村集体将男女性别不同作为分配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依据,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出嫁女”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或者迁出。在是否享受拆迁补偿利益时,我们需要坚持以下原则:①“村民资格”,即只要户籍在本村且履行了作为村民的主要责任义务即可;②男女平等,受法律保护。③制定分配方案,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通过的“村规民约”不得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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