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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强拆被拆迁人房屋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事后又觉得自己的损失实在太大,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子交出来让当地拆迁,这时,当地可以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或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能否成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进的依据,这就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了。下面,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析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与强拆之间的联系。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政府拆除房屋需要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搬迁期限,或依法按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确定了搬迁期限,且该期限业已到期,被拆迁人并未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其二:是政府已经按照拆迁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条件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如果政府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前就组织强拆,这样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而如果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搬迁,又未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开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拆已被废止,在此类情况下政府直接实施强拆并无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如果拆迁方尚未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给付拆迁补偿即对房屋实施拆除,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违反了拆迁协议约定的。由于政府强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其次,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同时也具有合同性质,需要遵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如果拆迁补偿合同中,被拆迁人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签订了协议,导致最后拆迁补偿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依据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或主张合同撤销、无效,进而寻求赔偿(相关规定可详见《合同法》)。这是其中一种维权救济措施。事实上,真正要解决签了补偿协议,房子又被拆了这个问题,并不是像纸面说的这么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相当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况下应对方式也不同。所以,总的来说,协议已经签订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无条件任意拆毁被拆迁人房屋,已经遭遇强拆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对方依法进行补偿或赔偿。被拆迁人要明白,并不是在协议上签了字就代表被拆迁人没有资格进行维权了。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能在协议签了之后,房子被拆之前及时发现问题,被拆迁人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并及时请求律师的帮助,采取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拆迁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不管签没签协议,只要房子在,维权救济都有比较大的利益争取空间,也相对较容易维权。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发现问题,并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拆,及时请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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