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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合政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8日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合浦县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廉州镇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其他乡镇均为二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

  (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各涉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在项目建设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协助清场,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验收并按每亩给予奖励5000元,纳入征地搬迁成本。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1.廉州镇辖区县城周边范围,实行定点安置结合评估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廉州镇辖区县城周边以外范围,继续按合政发〔2016〕106号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可安置回建地房屋的范围

  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搬迁户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经调查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用房)等不列入置换范围,按合政发〔2016〕106号文件的规定补偿。属可置换的房屋的装修费用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房屋调查确认按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格认定可置换房屋(包括合法建筑和合理建筑)、违章建筑及面积。

  (三)在建筑物檐高限高12米范围内的回建地,回建安置地按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标准适当提高进行安置,即原标准选择40平方米的可安排60平方米,原标准选择60平方米的可安排80平方米,原标准选择80平方米的可安排100平方米,原标准选择100平方米的可安排12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根据原安置地面积×4÷3的计算方式,不足部分以前后庭院的方式补足。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正在实施征地搬迁工作且完成补偿了部分土地及房屋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本补充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由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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