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违反程序作出征补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秦先生继承了母亲在江苏徐州某区的一处房产,其母去世后,秦先生便离开了该居住地址,独留空房在其位。2021年房屋以公共利益征收为目的纳入征收范围内,秦先生回到该区域处理拆迁事宜,经过多天的观察后发现征收部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征收,而是以危房改造为名,行拆迁之事,好捞取其中的利益。
于是咨询专业律师对此次拆迁的看法,律师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安置补偿协议尚且没有依据评估报告进行标准化赔偿就草率作出决定;秦先生则认为房屋虽不住人,但并无损毁痕迹,基础设施完备,也无需改建必要。二人意见相结合,秦先生提起诉讼。
庭审中,律师指出《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补决定时应当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本案是以危房改造名义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部门未对当事人房屋做风险评估就作出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评估报告是补偿协议签署的重要依据,也是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一定要核实好关键信息,切勿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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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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