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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改嫁,迁出的户口所在地。现在村里说将土地收回,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土地收回需要原批准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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